案例一:2023年4月11日14时许,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张滩中队执勤交警在城东客运站门前检查一辆号牌为陕GA***1轻便摩托车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来某伟不能提供机动车驾驶证。经网络查询,来某伟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2023年3月14日9时许,来某智驾驶陕G5***2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张滩镇街道处,与一辆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调查事故情况时,发现来某智不能提供机动车驾驶证。经网络查询,来某智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2023年4月2日,李某安驾驶陕G3***6普通摩托车行驶至白庙村六组村道处,将一行人撞倒,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安驾车驶离现场,后于2023年4月4日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来某伟、来某智、李某安的违法行为作出拘留处罚。4月25日,上述三名违法行为人均已被执行拘留。
汉滨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请驾驶人吸取教训,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下一步,汉滨公安交警将进一步严查严惩各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和谐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