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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安局关于在中心城市实施机动车禁止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8日09时16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文件名称 安康市公安局关于在中心城市实施机动车禁止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索引号 016048076/2023-0113 公开目录: 部门政策
公开责任部门 安康市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公通字〔2023〕86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06月28日09时16分

安康市公安局关于在中心城市实施机动车禁止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和控制机动车噪音污染,营造安宁、和谐的人居环境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安康市中心城市区域内实施机动车禁止鸣喇叭,现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

汉滨区:东起东坝汉江大桥、泸康大道以西,环城南路以北,西津汉江大桥以东区域;火车站进站路、出站路、安澜路以及江北大道以南区域。

高新区:高新十路以东、新安康大道以南、安康大道以北、安澜路以西区域。

二、禁鸣时间

全天24小时。

三、禁鸣对象

所有机动车。

四、禁鸣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严禁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救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警报器。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喇叭和警报器。

五、禁鸣处罚

对违反禁鸣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原2008年发布实施的禁鸣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安康市公安局

2023年6月27日

公文PDF原件:安公通字〔2023〕8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