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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日起,工资低于这个标准,用人单位违法!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10时37分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作者:   【 字体: 】   

2023年以来,全国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0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3年10月1日)。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共有16个省市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高于2000元。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单位:元







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北  京 2420


26.4


天  津 2180


22.6


河  北 2200 2000 1800
22 20 18
山  西 1980 1880 1780
21.3 20.2 19.1
内蒙古 1980 1910 1850
20.8 20.1 19.5
辽  宁 1910 1710 1580 1420 19.2 17.2 15.9 14.3
吉  林 1880 1760 1640 1540 19 18 17 16
黑龙江 1860 1610 1450
18 14 13
上  海 2690


24


江  苏 2280 2070 1840
22 20 18
浙  江 2280 2070 1840
22 20 18
安  徽 2060 1930 1870 1780 21 20 19 18
福  建 2030 1960 1810 1660 21 20.5 19 17.5
江  西 1850 1730 1610
18.5 17.3 16.1
山  东 2200 2010 1820
22 20 18
河  南 2000 1800 1600
19.6 17.6 15.6
湖  北 2010 1800 1650 1520 19.5 18 16.5 15
湖  南 1930 1740 1550
19 17 15
广  东 2300 1900 1720 1620 22.2 18.1 17 16.1
其中:深圳 2360


22.2


广  西 1810 1580 1430
17.5 15.3 14
海  南 1830 1730 1680
16.3 15.4 14.9
重  庆 2100 2000

21 20

四  川 2100 1970 1870
22 21 20
贵  州 1890 1760 1660
19.6 18.3 17.2
云  南 1990 1840 1690
19 18 17
西  藏 2100


20


陕  西 2160 2050 1950
21 20 19
甘  肃 1820 1770 1720 1670 19 18.4 17.9 17.4
青  海 1880


18


宁  夏 1950 1840 1750
18 17 16
新  疆 1900 1700 1620 1540 19 17 16.2 15.4
注:本表数据时间截至2023年10月1日。

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普法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的工资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