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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文明养犬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09时58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广大居民朋友们:

犬是人类的朋友,饲养一只爱犬可以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趣味。但是,近年来犬吠扰民、犬便污染公共卫生环境、恶犬伤人等问题日益突出,既影响了居民生活,又损害了县城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犬类管理,预防狂犬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倡导公民规范文明养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犬类管理倡议如下:

一、在主城区域不饲养大型、烈性犬只,想饲养小型犬只的,主动到动物防疫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建立免疫档案。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石泉县城区养犬证和犬牌。

二、城区饲养犬要做到有“两证一牌一绳”,即养犬证、犬类免疫证、犬牌和外出遛犬系犬绳牵领(链)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三、树立科学文明饲养犬的理念,避免盲目猎奇求异心理,在不妨碍他人生产生活前提下文明饲养。

四、携带犬只出户必须系犬绳、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犬绳不得超过1.5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病疫。

五、居民应规范饲养犬只,一律不得放养、散养或不牵绳遛犬。牵绳遛犬必须讲究公共卫生,不得污染环境,遛犬时对犬类排放的粪便和呕吐物,领犬人要立即清除,做到随排随清。不在交通主干道遛犬。

六、饲养小型犬只,必须每年到当地动物防疫部门进行狂犬免疫注射,并缴纳犬只免疫注射费用。

七、非执行公务需要,任何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企事业单位,商场、宾馆酒店、饭店、公园、市场、学校、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导盲等特殊情况除外)。

八、因养犬人管理不到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发生犬只伤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饲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依法、依规、文明养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真诚地希望得到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身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