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你借用银行卡或手机卡
没啥损失还有好处费
是不是很心动
事实上
这种来钱快的赚钱方式
会让你沦为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凶
为严厉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根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滋生土壤。近日,平利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查处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出借电话卡案,行政处罚4人,责令家长严加管教4人。
近日,兴隆派出所接县局反诈中心线索核查指令称,辖区卡主胡某存在电信网络诈骗嫌疑,要求对其进行调查。收到线索后,兴隆派出所深入研判、快速出击,最终锁定辖区冶某、余某等8名嫌疑人。
经询问,解某等4人为贪图小利将自己使用的电话卡分别出借给诸某、余某、冶某三人,后余某、冶某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该4张电话卡以“手机口”操作(电信诈骗一种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冶某等4人对自己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诸某等4人对自己非法出借电话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治某、余某、江某、诸某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解某等4人责令其家长加以管教。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