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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公安局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6日15时56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巩固国家卫生县创建成果,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饲养的犬只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二、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散养。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不虐待和遗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犬只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使用束犬绳(链),提倡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养犬人有以下违规养犬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罚:

(一)对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对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部门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予以捕捉处理。

八、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紫阳县公安局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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