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紫阳县公安局!

| 微信公众号

紫阳县公安查处一起网络暴力案件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1日08时31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近日,辖区居民范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以自己名义注册多个帐号发布侮辱她文字和图片信息的视频,视频发布后广泛关注,作品被点赞、转发,给自己的生活学习造成了严重影响。经调查,发现系某1、某2因个人矛盾与他人产生怨恨,分别在短视频平台上散布等不实造谣侮辱诽谤范某,已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已构成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紫阳县公安局分别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形成良好的教育和震慑作用。

以案释法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和诽谤他人如何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网警提示

国家对于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和诽谤他人如何处理的问题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解释。过去人们对于过分解读的“言论自由”总是手足无措,但在如今的法治社会里,互联网行为也是需要遵法守法的。因此,希望大家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环境。







机构名称:紫阳县公安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00-18:00

联系电话:09154421110 传真号码:09154421001 电子邮箱:281744874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