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公安局
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4年春节将至,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顺应人民群众强烈愿望,保护平利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平利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
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款和《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平利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安平高速公路平利东出口以西(高峰村、金华村、龙古村等村庄及龙头村四组以北),西至城关镇三里垭村以东(长沙铺村、普济寺村、二道河村、药妇沟村、陈家坝村等村庄及猫儿沟村委会活动室以南),南至纸坊沟村,北至五峰山森林公园以南(五峰村、东关村、东关社区等村庄)的城市规划区。此环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二、禁止在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四)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车站等交通枢纽、停车场;(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七)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八)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法律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五、即日起,全县公安机关将加强巡逻查控力度,对于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
(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0915-8412006)特此通告
平利县公安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