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促进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4〕42号)要求,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关于调整优化安康城区客货运车辆限行管理的通告》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主城区道路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车长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含新能源),不在限时通行范围之内,允许在主城区道路通行。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