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镇坪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镇坪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款和《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镇坪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县城城区东北至宝塔梁;东南至城关第二幼儿园;南至柿子树坪后山原貂场;西南至黄龙潭大桥;西至顺达修理厂往西区间测速监控起点;西北至狮子凸公园原电视转播台;北至杉木洞道班、镇坪县逢春林麝养殖有限公司(原老獐子场)此环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一、禁止在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四)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车站等交通枢纽、停车场;(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七)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八)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即日起,全县公安机关将加强巡逻查控力度,对于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0915-88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