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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春行动】白河公安公布3起打击整治网络暴力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5日16时03分   来源:白河公安   作者:   【 字体: 】   

为深入推进冬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暴力,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白河县公安局近期依法查处打击整治3起网络暴力案件,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案例1】

1月26日,民警工作中发现陈某某(男)与薛某某(女)发生争吵后,通过短视频平台编造不实信息相互辱骂对方,相关视频迅速在短视频平台传播扩散,给双方都造成了心理伤害、名誉损害,扰乱了网络秩序。在充分的调查取证后,白河县公安机关责令双方删除谣言信息,依法对二人进行了处理。

【案例2】

2月19日,甲某某报警称乙某某将其隐私照片散布给他人。经查,乙某某与甲某某离异后,对甲某某及其家属不满,为泄私愤将甲某某的隐私照片发送给丙某某(甲某某的母亲)及甲某某本人,对甲某某造成精神伤害。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乙某某处治安处罚。

【案例3】

2月26日,伍某报警称有人通过网络平台发视频对其进行辱骂,并提供相关视频。经查,张某因与伍某工作交集处理不当产生矛盾,后录制骂人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中,损害了伍某的名誉,扰乱了网络秩序。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张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言行错误,主动向伍某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民警依法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民警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网上言行,不做“网暴者”,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散布他人隐私,不造谣诽谤,不编造、传播、散布谣言。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