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门规章
(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24.05.24 实施日期:2024.05.24)
主要内容:《减持管理办法》基本保持《减持规定》的框架和主体内容,对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出针对性调整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二是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三是有效防范绕道减持。四是细化违规责任条款。五是强化大股东、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二.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4)(发布日期:2024.05.10 实施日期:2024.05.10)
主要内容:第一,优化发展理念,统筹规范融资行为。一是校正机构定位。二是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第二,健全公司治理,强化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要求。一是健全公司治理。二是强化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规范。三是规范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四是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第三,促进行业发展,完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结合证券公司并表监管等安排。二是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等主要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三是取消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披露要求。第四,践行人民立场,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一是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二是进一步突出价值创造与股东回报。
(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发布日期:2024.05.15 实施日期:2024.05.15)
主要内容:《指引10号》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发行人基本情况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阐明有关上市目的、融资必要性、募集资金使用规划、未来发展规划等“上市观”内容;第二部分为业绩下滑相关承诺的披露要求,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关键少数”可作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第三部分为上市后分红政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项的论证、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等分配计划、长期回报规划等的披露要求;第四部分为未盈利企业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审慎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等前瞻性信息。
(三)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24.05.11 实施日期:2024.10.08)
主要内容:《管理规定》共7章32条,具体包括:第一,总则。一是明确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总体要求。三是明确职责分工。第二,报告管理。一是提出报告要求。二是明确报告路径。第三,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一是加强交易监控。二是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职责。三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四是明确突发事件处置要求。第四,信息系统管理。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要求。二是规范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管理。三是规范主机托管业务。四是规范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五是加强行情信息管理。第五,高频交易特别规定。一是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二是明确高频交易差异化管理要求。第六,监督管理。一是明确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对程序化交易的自律管理措施。二是明确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的,证监会可根据《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采取监管措施。第七,附则。一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应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商港交所制定,另行公布。二是规定实施时间等事项,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修订)(发布日期:2024.05.24 实施日期:2024.05.24)
主要内容:一是规范减持行为。将《减持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移至《持股变动规则》,并参考《减持规定》的改革方向,明确董监高在自身违法、上市公司违法以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等情形下不得减持;明确董监高在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前都应当预先披露;明确董监高离婚后双方持续共同遵守相关减持限制。二是优化窗口期规定。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三是严格法律责任。明确董监高违反规则转让股份的,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细化应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实施处罚。
三. 行业规定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适用意见的通知(2024)(发布日期:2024.05.10 实施日期:2024.05.31)
主要内容:(一)优化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二)完善子公司部分业务及内控监管要求。一是加强对另类子公司交易行为的约束。二是完善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要求。三是优化并增加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三)强化对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四)完善人员管理相关要求。(五)补充自律管理要求及措施。(六)补充上位法依据。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诉处理标准》《证券公司客户回访标准》两项团体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24.05.15 实施日期:2024.05.15)
主要内容:《投诉处理标准》共十二部分,主要涵盖投诉处理相关概念、区分投诉类型、明确投诉方式和渠道、制定投诉的处理原则、建立证券公司投诉处理体系、制定投诉的处理程序、强调证券公司投诉处理监督等方面。《客户回访团标》共九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划分客户回访常见分类。二是提出客户回访基本要求。三是构建客户回访工作体系。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举报工作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5.15 实施日期:2024.05.15)
主要内容:为持续推动“开门办服务”走深走实,畅通诉求反映渠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处理机制等内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工作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5.15 实施日期:2024.05.15)
主要内容:为持续推动“开门办服务”走深走实,畅通诉求反映渠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国证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工作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原则、受理规范和分类处理机制等内容。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5.15 实施日期:2024.05.15)
主要内容:为持续推动“开门办服务”走深走实,畅通投资者诉求反映渠道,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处理机制等内容。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通知(2024修订)(发布日期:2024.05.24 实施日期:2024.05.24)
主要内容:《指引》在《实施细则》的框架基础上,整合前期减持业务规则相关内容,对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范。同时,对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40余条意见建议进行研究评估,就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并相应调整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严格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的减持行为。一是从严做好大股东减持管理。二是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要求。三是整合强化董监高减持规范。第二,强化减持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一是严格落实减持预披露要求。二是落实减持计划内容规范要求。第三,切实防范绕道减持。一是防范利用“身份”绕道。二是防范利用“交易”绕道。三是防范利用“工具”绕道。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2024修订)(发布日期:2024.05.24 实施日期:2024.05.24)
主要内容:一是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询价转让。深入落实《意见》要求,明确科创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情形的,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主要限制保持一致,以防范监管套利,稳定市场预期。二是防范绕道减持。落实《意见》关于防范利用“工具”绕道减持的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监管,要求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指引》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增强制度的约束力。三是优化交易过户流程。完善股份过户异常的处置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指引》明确询价转让实施完毕前出现导致可转让股份数量不足的情形的(包括司法冻结等),证券公司应当在剔除相应股份后及时告知询价对象并重新确定转让结果等,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转让结果等。四是做好窗口期规定的衔接。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董监高窗口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做好衔接安排,完善《指引》关于窗口期不得参与询价转让的有关规定。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2024年5月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5.24 实施日期:2024.05.24)
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明确了询价转让实施中股份过户出现异常时的处置程序,即询价业务T日日终,因参与转让股东的相关股份数量少于受托券商申报结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过户失败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询价业务T日日终将情况通知受托券商和上交所,受托券商应重新确定和申报。此外,对部分条文作适应性修改。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5.24 实施日期:2024.05.24)
主要内容:《指引》包括一般规定、询价转让、向股东配售、自律管理和附则等五章,共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一般规定。一是明确《指引》适用范围。询价、配售方式转让适用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二是明确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自身承诺,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不得启动、实施询价和配售转让,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减持相关规定。三是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基本义务。股东、投资者、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等应当依法参与询价、配售转让,履行相关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二)询价转让。一是明确出让方与受让方条件。二是明确询价转让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三是明确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三)向股东配售。一是明确实施配售转让的数量、价格、受让方要求。二是明确配售实施程序。三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四)自律管理。各参与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进行询价或者配售转让。(五)附则。明确股东以询价、配售转让持有的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票转换的存托凭证,参照适用《指引》有关规定,同时明确相关的收费标准,每笔转让的单个转让方和受让方经手费上限均为十万元。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通知(2024修订)(发布日期:2024.05.24 实施日期:2024.05.24)
主要内容:一是强化对大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二是优化禁止减持受限范围及情形。三是严防利用融券、转融通绕道减持。四是优化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监管要求。五是优化减持全过程信息披露要求。六是明确特定情形下减持规则的具体适用要求。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5.24 实施日期:2024.05.24)
主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引导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依规有序转让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业务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规定、询价转让、向股东配售、附则。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5.31 实施日期:2024.05.31)
主要内容:为了配合减持制度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相关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5.29 实施日期:2024.05.29)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完善ETF暂停恢复申购赎回、基金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相关业务办理》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1、明确“上市业务”中基金参考净值报送时点;2、调整“ETF暂停恢复申购赎回”的业务流程;3、增加“基金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信息披露流程;4、完善ETF股票认购检查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