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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行动·平安守护”专刊17】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罚!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2日09时35分   来源:白河公安   作者:   【 字体: 】   

为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旅店行业管理和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白河县公安局西营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案,行政处罚一人。

夏季行动期间,西营派出所加大对辖区旅馆业的检查力度,重点对旅馆业的经营标准、特种行业许可证、实名登记系统、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清查工作时,发现辖区某旅馆未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私自经营酒店且接待旅客入住。民警在固定证据后,立即将旅馆经营者吕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询问,吕某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7月10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吕某进行行政处罚。

下一步,西营派出所将持续加大旅店业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格检查“旅馆、民宿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未如实上传入住旅客信息”“未落实成年人保护“五必须””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整肃社会面治安环境。

警方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经营以日或时计费的住宿行业的场所都属于旅馆业的范畴,该行业要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经过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方可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