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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行动52】所队联合快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11时14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维护任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紫阳公安始终保持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高压严打态势,持续对任何流域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7月31日,高滩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

7月31日,紫阳县公安局高滩派出所接到紫阳县农业农村局移送案件线索称:辖区群众刘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请帮助开展调查取证。接到线索后,高滩派出所立即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在县局治安大队的协助下,犯罪嫌疑人刘某主动承认自己于7月8日9时许非法捕捞水产品若干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示
杜绝非法捕捞,自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绿水青山需要共同守护,莫存侥幸心理,切勿贪图小利让“渔网”触碰“法网”。广大群众还应成为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一旦发现任何违法捕捞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坚决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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