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在2023年12月31日被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附件:《长期滞留无人认领车辆明细信息公示表》(共277辆)
特此通告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