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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禁毒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4日10时43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宁陕县禁毒委员会
关于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全面加强全县禁种铲毒工作,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实现全县毒品原植物“零种植”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原植物种子。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包括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获等行为)。
三、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四、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五、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51、352条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三千株以下的,或者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四)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凡在公安机关查处之前,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在成熟前自觉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对积极检举揭发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协助收缴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给予奖励并对其身份严格保密;对隐瞒、包庇或明知他人从事涉毒违法犯罪而不举报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举报电话:
宁陕县公安局:110
刑侦大队:0915-6828090城关派出所:0915-6823007广货街派出所:0915-6914226江口派出所:0915-6941229筒车湾派出所:0915-6961287四亩地派出所:0915-6086587皇冠派出所:0915-6061029龙王派出所:0915-6021555
宁陕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