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宁陕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含电子炮)的区域为:
城区禁放区域东至东河涧沟口(左右延伸至两侧山根),南至朱家嘴宁石高速引线桥以东,西至西汉高速引线西沟隧道,北至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南,东北至渔洞河自来水厂。
以上区域禁止任何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含电子炮)。
(二)其他禁放重点场所
1.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2.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3.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4.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公交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
6.城市道路、桥梁、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及其它地下空间;
7.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8.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9.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即日起,全县公安机关将加强巡逻查控力度,对于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炮)行为,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
(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