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学生骑电动车、摩托车致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
您好!由于电动车、摩托车、共享单车等方便快捷,已成为人们近距离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有部分中小学生违规骑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概率随之上升。轻则受伤住院,重则因赔偿纠纷打官司。先来看看下列案例▼事故案例一:2024年06月22日14时许,12岁牛某某驾驶青桔共享二轮电动自行车载乘员13岁陈某某,沿汉阴县东城大桥自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行人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成某某受伤后,立即载乘员逃离事故现场。此次事故造成成某某腰椎骨折、腿部韧带撕裂,住院多日。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牛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且未遵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第7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协商无果,成某某诉至法院。
事故案例二:
2024年8月25日19时45分许,16岁梅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乘员储某某沿汉阴县凤凰大道(吉庆路十字)由南向北横过凤凰大道过程中与董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员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梅某某夜间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且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故梅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案例三:
2024年09月12日14时30分许,17岁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凤凰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大道汽车站门口20米(汽车站对面斑马线)时,与行人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成某、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双方协商予以赔偿。为全面提高学生“知危险 会避险”能力,拧紧校园交通“安全阀”,守护学生出行“平安路”,我们真诚地邀请广大家长朋友们以“安全出行、文明交通”的自觉行动为孩子们作出榜样,共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一、遵守交通法规
1.严禁中小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或机动车辆。
2.要做到“绿灯行,红灯停,黄灯等一等”。
3.要注意自己驾车和乘车安全,教育孩子并共同遵守外出交通法规,不乘坐“三无”车辆和“三超”车辆。
4.下车时一定要事先观察前后方是否有车辆通过。
二、践行文明骑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满12周岁不得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1.骑乘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佩戴安全头盔。
2.电动摩托车不得加装遮阳伞,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3.骑行时,做到不逆行、不闯灯、不脱把、不追逐竞驶、不争道抢行。
4.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三、注意周边安全
1.提醒孩子上下学期间,注意校园周边特别是十字路口交通安全。
2.接送孩子时,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校门口周边是否有可疑人员和可疑车辆,做到有效躲避危险,必要时可提前报警。
信息来源:安康汉阴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