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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本单位进一步梳理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事项,现向社会公开。
一、全市公安环境类刑事案件的侦办,负责跨区域环境类刑事案件协查工作;
二、全市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道路安全管理;
三、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工作;
四、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强化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实现源头防范与打击。
安康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