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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0日17时24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不断改善空气和人居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区域和场所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禁放区域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至阳安铁路汉江六号桥以西(沿线含双喜村),西至城关镇湘子河口以东(沿线含丝银坝村),南至阳安铁路线、G210县城过境线以北(沿线含太阳村、江南社区、长安社区、七里社区、杨柳社区、红岩社区、黄荆坝社区、水源地保护区),北至北辰森林公园整个区域(含两个殡仪馆)、G210国道北侧1000米以南的城市规划区(沿线含双桥村、元岭村、农光村、红二村、珍珠河村、堡子社区、珍珠社区、古堰社区)。

(三)各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以镇政府、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所在地方圆1000米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域。

(四)其他禁放重点场所

1. 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2.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文物保护等重点单位;

3. 公园、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4. 机场、车站、停车场、桥梁、高架路、隧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 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运输设备、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6. 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7. 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水源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公墓等重点防火区。

二、禁止事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由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上述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依法查处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活动中,阻碍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监管责任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及各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社区)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及本单位本区域干部、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线索举报

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

1.违法运输、燃放:110;

2.违法生产、储存、销售:6321622。

六、其他事项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其他未尽事项,一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环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石政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