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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16个无罪案例及无罪的理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21时52分   来源:刑事法典   作者:   【 字体: 】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办并支配赌博的场所,吸聚他人在其中赌博的行为。赌场既包括传统的赌场,也包括近年来不断增加的网络赌场,例如赌博网站、赌博的APP、赌博的微信群组等。近年来,开设赌场罪案件数量呈现增加的趋势。但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法律适用,还是事实的认定,开设赌场罪都是一个难题。为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文精选了十六个开设赌场罪的无罪案例,供广大律师同仁、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参考:

1、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

案例:但YF涉嫌开设赌场-无罪案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2017年8月,被告人但YF接手经营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棋牌生意。但YF在店内设置八张麻将台供人参赌,提供筹码给客人计数,收费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客人每“自摸”一次,要向但YF交人民币1至2元(以下币种同);另一种收费方式是每张麻将台收取每小时30元的服务费。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该司法解释旨在保护群众正常的娱乐活动和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但YF经营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棋牌,其在店内提供八张麻将台供他人打麻将,属于提供场所供他人娱乐的经营行为。前来打麻将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当职业的人员,虽然打麻将的过程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但无证据证明有人在此以赌博为业,或进行高额赌注赌博。被告人但YF作为经营者,基于管理成本考虑,采取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每个房间固定收取每小时30元服务费,另一种是从大厅的麻将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为服务费。上述两种收费方式是基于房内房外麻将台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赌资大小无关,与跟赌资大小挂钩的抽头渔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根据生活常识,两种收费方式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的费用差别不大。被告人但YF为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洁等服务,还要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其收费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范畴,两种收费方式与当地其他正规棋牌娱乐场所收费大体相当。

综上,被告人但YF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但YF犯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但YF无罪。

2、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案例:杨LG、何RD涉嫌开设赌场-无罪案

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杨LG和被告人何RD杨LG的家中开设赌场,杨LG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何RD在该赌场当庄。当日12时20分许,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治安大队联合三江派出所民警抓赌时,在该房内当场抓获正在当庄的何RD,并查获赌博人员王某1、陈某1、陈某2冯某1陈某3等8人,查扣赌资人民币共计2460元以及赌具牌九一副。次日,杨LG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场所位于海口市××区,被告人杨LG与妻子胡某住在二楼,一楼则租给他人经营夜宵生意,白天一楼处于空闲开放状态。一楼房间内除经营夜宵使用的桌椅板凳外,杨LG还放置了一张麻将桌。附近居民时常在该房屋一楼聚集进行打麻将、玩牌九,并时有参与者利用牌九进行小额的赌输赢等活动,被告人杨LG对前来该场地打麻将、玩牌九及搀有赌博的情况清楚并知情且持放任不管的态度。2016年8月16日一早,被告人杨LG与妻子胡来玉离开三江镇回文昌东路镇老家,下午6点多才回到三江镇。当日11时许,被告人何RD见该房屋一楼有人想玩牌九但无人当庄,便自告其来当庄并规定下注最小5元最大100元后,与其他人员玩起了牌九。12时20分许,治安大队联合派出所民警抓赌时,在该房内当场抓获正在当庄的被告人何RD,并查获参赌人员王某1、陈某1、陈某2冯某1、徐丛意、王某等6人,查扣人民币共计2460元(其中何RD1200元)以及牌九一副。次日,杨LG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LG虽为涉案场所的实际所有人,但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即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首先,杨LG将涉赌房屋租赁给他人,不直接管理该房屋;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赌场所内的赌具即牌九是由杨LG提供的;再次,关于营利的问题,现只有证人证言称在该房屋内赌博后庄家都会放50元场地费在桌子上给房主,缺少直接证据,该钱庄家给没给,是否给了杨LG均不确定。此外,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50元场地费是由被告人杨LG收取的,杨LG也始终否认其收取过场地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LG犯开设赌场罪,因定罪证据不足,所指控罪名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RD犯开设赌场罪能否成立。经查,第一,被告人何RD是在见有人欲玩牌九赌博时,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参与赌博,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必备要件。第二,被告人何RD仅是在被告人杨LG名下的场所内当庄,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共谋,或被告人何RD认识到其是在与被告人杨LG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告人何RD亦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行为。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RD犯开设赌场罪,亦缺乏证据,对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LG何RD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杨LG何RD犯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杨LG何RD无罪。被告人杨LG及其辩护人以及被告人何RD提出其二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应当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杨LG、何RD无罪。

3、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不起诉案

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5月29日,王某丁在登记设立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店名**动漫世界,同时市文化局提交伪造公文办理机器准入证后,于同年8月28日将该公司转让给王某甲经营,并办理变更登记。王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雇佣商某某管理该动漫世界,商某某又雇佣马某某实际管理,并招聘吧台出售游戏币和回收积分卡兑换金卡人员连某某、机修人员熊某某、消除积分给赌博人员兑换积分卡人员王某乙、田某某等人,利用动漫世界内具有上下分、消除积分功能的“游戏机”,以给赌博人员兑换积分卡、金卡、现金等手段,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2020年11月20日,经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动漫世界查扣的44台“游戏机”具有退币、退分、消除积分、兑换现金等功能,属于赌博机。2020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动漫世界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4、行为人设置的游戏机否具备赌博功能事实不清,无法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不起诉案

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6月19日9时许,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杨某某的超市有人赌博,现场发现打鱼机及老虎机,2012年杨某某开始经营,涉案价值5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杨某某超市放置的打鱼机和老虎机是否具备赌博功能、是否达到10台以上不能判定,违法所得数额、参赌人数、参赌赌资等情节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也不能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5、行为人不知道别人在自己场所内开设赌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无罪案

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小强”(身份未查实)经翟某甲介绍,与沈阳某有限公司法人翟某乙及其妻子花某某认识,随后“小强”将百家乐赌具运送至辽中县某镇某村沈阳某有限公司后院民房内,被告人花某某在得知“小强”将百家乐赌具放置在自己公司后,放任不管。“小强”于2012年7月30日、8月1日分两次在某有限公司后院内设置百家乐赌局,提供百家乐赌具、筹码等,并雇佣罗某甲、左某甲、马某甲、蒋某甲(均已判决)在赌场负责兑换筹码、管理账目,担任荷官,组织多人赌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告人花某某明知他人欲在其酒厂开设赌场及2012年7月30日、2012年8月1日两次在其酒厂设立赌场是明知的,同时,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花某某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以及本案关键人“小强”亦未到案,故现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花某某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花某某无罪。

6、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他人网上开设赌场,帮助他人取现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不起诉案

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蔡某某(另案处理)从事网络赌博,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其用于赌资结算共计137万元,并帮助蔡某某到银行提取赌博资金共计126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网上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故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存疑不起诉。

7、行为人客观上提供银行卡、身份证信息起到帮助作用,但主观上不知道他人用于开设赌场的,不构成犯罪

案例: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不起诉案

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1月18日,周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其母亲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进行绑定一台捕鱼退烟机设备,并激活捕鱼退烟机上张贴的两个收款二维码,命名收款名称为“和大福”。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周某某经营捕鱼退烟机期间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助的上海汇付备付金账户向于某某尾号为3674的银行卡内转入共计250728.41元,周某某使用于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将该卡上的资金转出。检察院认为: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于某某开设赌场罪中于某某是否有营利的目的,是否明知周某某经营的机器系赌博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8、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邀请他人赌博,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杨某某、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不起诉案

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2年1月8日至1月22日,杨某某、代某某在杨某某家开设赌场。杨某某、代某某开设赌场大概有8次,杨某某、代某某向参与赌博的人提供赌博工具有自动麻将机一台、一幅扑克牌、一间赌博房间,麻将一般收取每人100元红利。扑克牌“二张比”一般收取100至300元红利,两人共抽取了5400元的渔利,涉案人数达13人,累计到杨某某、代某某的赌场人次数为60人左右。杨某某、代某某将抽头渔利的钱用于赌博、买烟买水吃饭花费。

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某提供赌博的场所,代某某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组织人来赌博符合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情形,不符合开设赌场罪。但代某某是否组织3人以上赌博、两人抽头渔利情况、参赌赌资情况不明,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无法确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9、行为人虽然客观上为赌博网站提供了技术服务,但没有证据证明收取服务费的,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案例:江某涉嫌开设赌场-不起诉案

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份以来,江某作为棋牌部落游戏推广、技术人员,在明知林某、卢某通过微信群、闲聊群等社交软件利用棋牌部落游戏组织玩家进行赌博,以售卖棋牌部落游戏房卡挣取差价获利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服务。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主要理由如下:本案中,江某个人没有收取林某的服务费,其提供技术服务是根据公司安排实施的行为,其在2019年7、8月份才入职,入职时间较短,至案发时2019年9月,上班不足两个月,其个人收入中也没有明确包含给林某等人提供了技术服务获取的提成费用,因此无法认定其有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中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其中(一)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2万元以上的行为。因此江某不构成林某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

10、行为人为赌博群提供介绍客户,获利不足2万元的,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案例:彭某某涉案开设赌场-不起诉案

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以陈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吴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A2拉手团”,雇佣张某某、姜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刑)为客服,辜某某、颜某某(均已判刑)为团队财务,并发展黄某甲(已判刑)、黄某乙、励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拉手,通过微信加群的方式介绍全国各地赌客到“好声音”“泰源”“翡翠明珠”“万利汇”“皇家”等赌博群,以抢红包赌“牛牛”“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群方每日将“A2拉手团”所介绍赌客下注赌资总流水的15%左右返利给“A2拉手团”,“A2拉手团”从中抽取0.5%-1%获利,其余返利返给参赌赌客及其所属拉手。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伙同司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中介”,将“A2拉手团”介绍给“皇家”赌博群,每日获得赌博群方从“A2拉手团”所介绍赌客下注赌资总流水中抽取的0.5%或1%的返利。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介绍他人至上述赌场并获利人民币2万元以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11、行为人为他人开设赌场提帮助,但具体帮助事实未查明的,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张某甲为王某甲、张某乙、洪某某、王某乙(上述四人均已起诉)开设赌场提供接送服务,并从中获利。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公安分局认定的关于张某甲接送宝师的次数,是否接送赌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12、无法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赌博网站的代理身份,不能认定开设赌场罪

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至8月份,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某饭店内利用澳门博彩平台收取赌客的赌资,代替赌客下注。赌客赌中特码后,博彩网站会将赌注的48倍金额发给石某某,石某某将其中的43倍金额再发给赌客,另外五倍赌注的金额算作石某某本人的利润提成。从2020年7月至8月,石某某共代投下单60期左右的澳门六合彩,共计接单数为420人/次左右,共下注金额6万余元,非法获利2000余元。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石某某的多次供述存在矛盾,其是否系赌博网站的代理的身份尚未查明;2.本案仅查实三名参赌人员,具体赌资数额尚未查清;3.该案赌资的去向尚未查明,石某某是否在赌博网站上获利分成事实不清。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13、注册赌博网站的代理,但侦查机关未能查明是否接受投注或者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22日11时29分,夏某某使用手机号为176********手机下载名称为“**互娱”APP赌博软件后,使用昵称为“云*”(ID:1246****)参与网络赌博,并先后推广介绍给王某甲、王某乙、付某某、杨某某等人进入该APP进行赌博,截至2020年2月22日13时31分,夏某某充值赌资共计193000元,经对夏某某在该赌博网站后台数据调查,夏某某在该赌博网站身份为代理,并获利7万余元,在推广给王某某等人进入该网站赌博期间,接受王某某投注2000余元。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夏某某是否接受投注、是否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14、注册赌博网站代理并发展下线,但下线未进行投注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不起诉案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吴某某、刘某某(二人均已起诉)成立广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吴某某在“迈图”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bbb7****,并利用**公司和“迈图”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下线赌客,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在“迈图”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后,通过发展下线赌客,可以根据下线赌客的累计投注额以一定的比例获得返利。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迈图”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并发展下线赌客四人,但其下线赌客均未进行赌博投注,其也未从“迈图”网络赌博平台获得返利。

检察院认为: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15、行为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案例:李某涉嫌开设赌场-不起诉案

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三、四月份,陈某、苗某在桐老县委院内楼上李某的屋里开设赌场,该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底钱一百至五百元不等,持续十几天,李某放哨、搞服务,该赌场每日抽头几千至几万元不等,抽头渔利十几万元,李某非法获利几千元。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在苗某、陈某开设的赌场内放哨、搞服务,领取固定工资,李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16、行为虽然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

案例: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不起诉案

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某某娱乐”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为“某某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下级并招募赌博人员参与赌博,按照下线投注数额的一定比例获得赌博平台的返点。至2020年12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获利21498.83元(其中自己小号返点12820.7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退缴赃款9000元。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