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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8日12时00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康市林业局、安康市公安局决定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防火区由县级以上政府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山管理。

三、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下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放火;

(二)在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森林草原以及林缘地带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等;

(四)在森林草原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点放孔明灯、烤火、野炊等;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七)其他违法野外用火的行为。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八、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九、安康市林业局举报电话:12119;安康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5月31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有效。

特此通告

安康市林业局

安康市公安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