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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白河一宾馆被停业整顿并罚款三万元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3日08时31分   来源:白河公安   作者:   【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白河县公安局持续加强旅馆业等重点场所安全检查,督促旅馆业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相关要求,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近日,该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宾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因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日常管理不规范、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在接待未成年入住时,未按规定核实登记身份信息,未询问、记录监护人联系方式,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了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白河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宾馆给予责令停业整顿15日并处罚款30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六条规定,对前台工作人员处罚款500元处罚。

什么是“五个必须”?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规定,即:

1、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2、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3、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4、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5、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同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