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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5日11时51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突出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逆行、违反禁令通行等影响道路通行秩序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拥堵、占用公共道路资源等问题,积极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人民路全段、书院北路禁止所有机动车停放,违者罚款200元,记3分。所用机动车请有序停放在龙泉御景、广兴金座停车场内。

  二、禁止所有机动车在停车泊位以外区域停放,禁止所有机动车占用有效行车路面长时间停放,摩托车规范集中停放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定区域。违者一律拖移、拍照取证、录入违法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出租车、公交车在指定站点靠边临时停放上下旅客、候客,严禁在城区及各集镇道路有效路面上乱停乱放、抢道争行、长时间候客。

  四、严禁大货车、渣土车违反禁令通行,抛洒滴漏、占道经营,严厉打击无牌无证、酒后、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环境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规范交通行为,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

  六、广大居民要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引导驾驶人规范停车,积极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七、凡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曝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及驾驶员、公职人员、党员严重违法行为处罚的同时向纪委监察部门抄告。

  八、本通告自318日起施行。

 

 

                             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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