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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在行动|汉阴公安成功救治国家级保护动物朱鹮和麂子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3日09时52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的。一种野生动物消失了,对其食物链造成影响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珍贵野生动物的灭绝会导致许多可被用于制造新药的分子归于消失,还会导致许多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归于消失,甚至引起新的瘟疫,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是我们永远也无法挽回的。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3月份以来,汉阴县公安局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扎实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民警通过张贴通告,悬挂标语、走村入户广泛宣传,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进一步加强,宣传效果逐步显现。

>>>成功救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朱

3月29日中午,汉阴公安城郊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城关镇草桥村河滩旁发现一只受伤的鸟,疑似朱,请求救助。

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经现场辨认,其确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朱。为避免朱鹮二次受伤,民警采取保护措施后立即通知野生动物保护站,后该受伤的朱被送往野生动物保护站进一步救治。

>>>成功救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麂子

3月31日上午,汉阴公安城郊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山上摘茶叶时发现一只野生动物幼崽。接警后民警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并将该动物幼崽送到野生动物保护站。经确认,动物系野生麂子幼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目前,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已收留寄养。

民警提醒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我们要积极保护野生动物,不要伤害它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