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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微信群辱骂交警被汉阴公安处罚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3日14时48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扎实推进网上秩序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和散播、发布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净化网络环境。近日,汉阴公安平梁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在微信群辱骂交警案件,治安处罚1人。



近日,平梁派出所接到网友举报,在汉阴“宝坤平安车队”的微信群里,有人发了两段辱骂正在执勤的平梁交警中队民警的辱警语音信息。接到举报后,平梁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办案民警利用信息化侦查手段,很快锁定了违法嫌疑人王某(男,47岁,汉阴平梁镇人),并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王某如实供述了其分别在2018113日、119日,在汉阴“宝坤平安车队”的20人微信群里,发了两段内容为“高梁铺狗又来了”“高梁铺这个地方这阵也有狗了,你们不怕罚款的下来就是,下来了就躲一下”的辱骂交警的语音信息。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王某能够主动认识错误,且有悔错表现,汉阴公安依法对其进行了治安罚款处罚。

警示教育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认识到交警上路执勤执法,是依法履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群众的支持配合。但王某出于对交警执法的不满的心理,在其微信群里发布辱警语音信息,将正在上路执法的交警称作“狗”,显然已触犯到法律的底线。虽然事后王某即认识到错误,但其两次在20人的微信群内发布辱警语音信息,有损交警部门执法形象,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更不是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法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以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