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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及公安机关购买散装汽油证明的情况下,私自驾驶自己的轻型五菱牌货车,从紫阳县向阳加油站购买散装汽油,运输至岚皋县大道河镇进行贩卖,并从中赚取差价。当日2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大道河镇月池台村新村安置点附近时,被岚皋县公安局大道河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车内装有35桶(胶质塑料桶,每桶25升)92号汽油,约875升,600多公斤。在证据面前,张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张某某已被送往岚皋拘留所执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