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县城城区饲养犬只行为,维护良好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提升城市对外形象,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宁陕县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县城城区饲养犬只必须严格看管,必须进行检疫、免疫接种,一律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准放养。医院、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公园广场、宾馆、酒店、国家机关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二、犬只在户外活动时,应当给犬只佩戴束犬链,并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维护县城良好卫生环境。
四、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有主犬只伤害他人的,有关赔偿责任由养犬人承担。
五、本通告发布后,养犬人需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通告发布7日后(2018年10月20日),凡在县城城区散养和没有采取有效栓养或者圈养措施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县创建办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县城城区内的流浪犬、野犬、无主犬开展收容捕捉工作,对疑似狂犬或者伤人的犬只予以捕杀。
六、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警告处罚;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宁陕县创建办 宁陕县公安局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