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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00时00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利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平利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为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建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

广播、电视、信息中心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对典型案件的报道。

城关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各居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委员会教育所属(村)居民,自觉遵守本规定。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四条 法定禁止燃放区。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一)禁放时间:除春节法定假日、元宵节和清明节外,其他时间为禁放时间。

(二)禁放区域:东边从冲河口以西(包括磨石沟)、西边从缫丝厂以东、南边从纸坊沟原炸药库以北、北边从五峰山以南。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及国家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监护对象进行管理教育,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

第八条 确需在禁放区域及禁放时间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前10日书面报告县公安局审查许可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燃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1款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平利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制定的《平利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