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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公安:一老妪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被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8日16时23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近日,石泉县公安局快速侦办一起妨害执行公务案件,对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3日,石泉县喜河镇喜河村二组村民邓某香(女),为达到违规享受库区移民搬迁补偿政策目的,多次阻拦该村防洪工程施工建设,在未能得逞后,于当日中午12时许,将正在修建的一处库区护坎损毁。

接到报警后,喜河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对邓某香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传唤调查过程中,邓某香拒不配合,用撕抓、嘴咬、脚踢等方式妨害民警执行公务,致使处警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性质恶劣,引起当地群众强烈愤慨,纷纷要求公安机关予以严惩。

为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违法人员嚣张气焰,县公安局指令治安大队立即会同辖区派出所开展处置,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邓某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石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在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

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暴力妨害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