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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一男子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0日10时39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20193822时许,石泉县公安局熨斗派出所民警到辖区先联村处置一起火灾警情时,发现着火住户楼下的居民彭某林正在与其朋友在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管理条例》42条之规定,处警民警依法传唤该彭及其朋友时,彭某拒不配合,并用言语辱骂、推搡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后该彭被民警强制带离。在整个处警过程中,民警言语文明、行为规范,未发生不当和过激行为。

接到维权请求后,县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民警维权机制,并指派刑侦大队对此案开展调查。为保护民警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刑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在经侦、禁毒大队值班民警的配合下,加班加点,经10余小时紧张工作,查明了违法行为人彭某林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经报请县局决定,依法对彭某林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处罚。

39日晚,彭某林被依法执行拘留处罚。

 

 

【普法时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蜀黍特别提醒】

警方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