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省市关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要求,全面落实全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议精神,强力推动扫黑除恶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层级压实扫黑除恶工作责任,日前,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建立全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专员制度。
一、明确扫黑除恶督导专员具备条件。一是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原则性强,责任心强,公道正派,作风过硬;二是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掌握中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政策和法律知识;熟知年度及阶段性工作部署要求;掌握涉黑涉恶案件侦办基本知识;具备较强的发现问题能力、指导工作能力、服务协调能力;三是具备较强的执纪执规能力,时时处处能从严要求,遵规守纪,自律意识强,保密意识强;
二、明确扫黑除恶督导专员人员组成。根据市公安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确定市公安局正县级侦查员宁斌、张成功、张政猷等6名同志为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专员。
三、明确扫黑除恶督导专员工作职责。一是扫黑除恶督导专员直接由全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指挥并授权,实行“一事一授权”“一事一督导”“一事一汇报”工作制度,各督导专员直接对全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同时业务上接受市公安局“扫黑办”指导;二是全面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机制开展工作,秉持严督真督、公平公正、认真细致的原则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三是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工作政治责任履行情况,督导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措施,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整改落实上级督导组和有关领导督导检查反馈意见等,并及时加强工作指导,提供指导服务;四是监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扫黑办”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尽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不定期抽查“扫黑办”工作人员警容风纪和工作规范,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违规违纪,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处分处理建议权;五是做好督导记录资料管理,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行整改意见的同时,一事一报给全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并通报市公安局“扫黑办”;六是加强与市县两级“扫黑办”和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协作配合,多方收集动态信息,注意发现正反两方面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进工作协调均衡发展;七是全体督导专员要切实加强自身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当好表率示范,对弄虚作假、工作不深入、违规违纪、失职失责、工作不力的督导专员,市公安局将依纪依规从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