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陕西省公安厅、安康市公安局层级指定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的张某某、宫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于9月21日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紫阳县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庭审。紫阳县人民法院11月19日正式宣判,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千元。
2017年9月30日,由安康市公安局向紫阳县公安局移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线索,要求紫阳县公安局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紫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21日将此线索立案“2017.9.3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开展侦查工作。在市局网安支队的大力支持下,经紫阳县公安局依法查明:2017年7月19日至11月10日期间,涉案嫌疑人张某某使用微信向宫某某售卖公民个人信息,交易公民个人信息887条,宫向张支付购买信息款5.8万余元。宫某某又将从张某某处购买的信息每条加价不等在网络上销售从中牟利。宫某某、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17年11月11日和18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12月15日经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8年9月21日,紫阳县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庭审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宫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节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张某某、宫某某的刑事责任 。11月19日,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宫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