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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积极参与全县秸秆禁烧工作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3日14时52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在这播种的季节里人们心中充满欢乐,但却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伴随其间,一些人因为观念老旧,焚烧秸秆,对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了一系列的不利影响……

5月16日,紫阳召开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电视电话视频会。副县长蒋学军对抓好秸秆禁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

会后,紫阳县公安局迅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科学部署警力,不断加强城区及集镇禁燃秸秆的巡逻及宣传工作,大力查处违规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有效减少因非法燃烧秸秆造成的环境污染,努力让紫阳的天更蓝、土更净!

5月18日,紫阳县洞河镇村民郑某与文某为方便处置秸秆,在田地里露天焚烧秸秆,洞河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核实情况,对二人违规焚烧秸秆的行为告诫后,依法移交环保部门进一步处理。

5月22日,紫阳县毛坝镇居民刘某、罗某收割油菜籽后,分别在自家地里露天焚烧油菜杆。紫阳县公安局毛坝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制止并劝解后,依法已移交环保部门进一步处理。


警方提示

焚烧秸秆不仅污染环境,容易引发火灾,而且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没有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使用明火区域焚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