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以来,旬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梳理各类交通违法的特点,调整勤务模式,突出管控重点,推行“黎明行动”,严厉查处客运车辆、摩托车等车辆的超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辖区的道路交通环境,维护了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6月28日,陈某鹏等19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超载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还涉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该19人因危险驾驶被依法判处一至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至6000元。
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切勿贪杯误人误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