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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9日14时56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最严格的禁采期、禁采区规定。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除外)。

(一)禁采期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湖,每年6 月1 日至10 月15 日为采砂禁采期。

(二)禁采区

以下河湖范围为禁采区:

1. 河湖防洪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源保护区、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保护范围、涵闸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2. 河湖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主航道、港区、渡口区、河湖中水治导线以外河床。

3. 公路、桥梁、航道、码头、通信电缆、输气输油管道、输电线路、水文测验设施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4. 架空输电线路及电力电缆保护区内。

(三)本县河道重点禁采区的范围

1. 洪水河隆鑫电站机房上侧300 米(黄泥巴堡)至牵牛河出口河段。

2. 南江河安宁渡电站蓄水坝下300 米至甘坪阴湾上游堤头(赵昌贵房屋横过)河段。

3. 南江河樟树潭电站机房下300 米至南江电站渡槽上300 米河段。

4. 南江河南江电站蓄水坝上下各300 米河段。

5. 南江河樟树潭电站蓄水坝下300 米(三块石)至曙河口新大桥河段。

6. 南江河红旗电站蓄水坝下300 米至石门子河段。

7. 干洲河钟宝新大桥至熊金宝门前横过河段。

8. 大曙河双坪村石拱桥至大树吊桥河段(跳鱼潭电站取水口上下)。

9. 大曙河三大峡坝下300 米至新曙河电站机房河段。

10. 大曙河新曙河电站取水口上下各300 米。

在实行禁采制度期间,禁采区域内不受禁采期时间限制,全年为禁采期。

二、禁采期、禁采区内,本县境内的采砂行为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规定拆除电源,封闭路口。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按照《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规定,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河道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砂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虽案值未达以上标准,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五、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湖长制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负责采、运砂车辆和运输路口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供电部门负责停止非法采砂场供电;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采(运)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采(运) 砂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