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决定从2017年3月下旬开始至12月底,在全市针对食品药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打非治滥利剑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严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中掺杂掺假。各餐饮服务单位严禁使用罂粟壳、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严禁提供未经消毒或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盒、餐具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二、各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禁生产、经营或使用掺
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中药饮片;药品生产企业严禁未经全检出厂销售药品;严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严禁经营和使用未经注册、过期体外诊断试剂、大型医疗器械工作站软件,严禁将需特殊条件贮存、运输的药械不按规定条件贮存运输。
三、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严禁生产、经营违法添加药物成份保健食品,严禁以中老年人为对象采取会议营销的方式销售保健食品,严禁销售、使用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以及假冒化妆品等。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在2017年4月20日前,做好自查工作,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广大市民如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要求的,请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对举报内容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提供涉嫌犯罪的重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的,予以重奖。
举报电话:市食药监局:0915-123310915-3291361
市公安局:0915-3361152
特此公告
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公安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