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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曙河生态经济示范区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16时24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对曙河生态旅游经济示范区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镇坪县旅游开发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曙河生态旅游经济示范区保护范围:曙坪镇辖区全境。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曙河生态旅游经济示范区范围内严格规划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审批,不得在示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设的,必须由建设方申请、村委会初审,曙坪镇审核,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依规依法建设。群众在宅基地上需新建、翻建临时建筑的,由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核、曙坪镇同意,按批准的内容建设。需要建设杆线、路、桥、堤、塔线、标识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须由主管部门会同曙坪镇审核后,经曙河生态旅游经济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新增开山、采石、开矿、挖砂、水电站(含扩容)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对已进行的开山、采石、开矿、挖砂等行为依法整治,逐步予以退出。

(三)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侵占、破坏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自然与人文景观等。

(四)乱搭乱建,排放污染物和乱倒垃圾等。

(五)在曙桃路沿线可视范围内新增墓葬,悬挂、张贴有碍观瞻的物品等。

(六)从事狩猎、投毒、毒鱼、电鱼等猎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的行为。

(七)其他不利于生态旅游区保护的活动。

三、对不按本通告要求执行的,由曙坪镇会同住建、国土资源、农林科技、水利、环保、文广旅游和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拆除或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