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健全和完善镇坪县公安局派驻镇坪县国家税务局、镇坪县地方税务局联络机制,进一步深化税警协作,有效打击和防范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根据《安康市公安局派驻市国地税联络机制运行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建立健全联络机制为契机,不断加强税警协作力度,创新协作方式,丰富协作内容,拓展协作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推进税警协作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新形势下加强税警协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条税警协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税
(二)顾全大局
(三)优势互补
(四)效率为先
第二章组 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原《镇坪县公安局驻镇坪县国地税执法联络室》更名为:《镇坪县公安局派驻镇坪县国家税务局联络机制办公室》《镇坪县公安局派驻镇坪县地方税务局联络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镇坪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中队负责人兼任联络 办主任,镇坪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镇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 选派一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镇坪县经济犯罪侦查中队、镇坪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镇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联合展开工作。
第五条联络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公安、税务机关查处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上级交办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涉税案件的检查、处理工作,对需立案追诉的案件,按规定程序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涉税案件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六条联络办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联络沟通。承担镇坪县公安局、镇坪县国家税务局、镇坪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三部门”)日常沟通联络工作,通 报三方相关政策法规和重大工作部署,归口办理涉税信息的查询反馈,承办会签文件的联络跑签事项,负责边控措施等相关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对辖区联络机制办公室业务指导。
(二)组织协调、负责三部门联席会议和案件会上等活动的组织筹备、议题研提、纪要起草和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承担三部门联合宣传、联合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分析研究。全面掌握辖区税警协作情况,分析涉税违法犯罪形势,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工作建议。
(三)开展情报研判。推动涉税信息共享,研究建立涉税犯罪分析模型,精准筛选研判案件线索,及时提请三部门部署开展打击查处工作。
(四)督导指挥。根据三部门工作安排,就涉税专项行动和大要案件查处开展督察督办、协调等工作,必要时承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或专案指挥部的办公室职能。
(五)联络办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受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的双重领导,并以派出公安机关的名义进行工作。
(六)完成三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联络办在三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完成三部门交办的事项,事项办理结果以联络办名义上报交办单位,同时抄送其他两部门。共享信息的查询按不同层级授权联络办人员,联络办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查询使用信息。联络办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编写上报工作简报,及时反映联络办日常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联络办工作人员由公安、国税、地税部门分别选派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在开展联合办案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六不准”
(一)不准无故拒绝联合检查组的统一安排;
(二)不准向涉案人员提出与联合检查组办案无关的要求;
(三)不准违反法律、程序和纪律办案;
(四)不准对外泄露、扩散与涉案人员有关的调查内容、资料信息等;
(五)不准私自保存、销毁调查证据材料;
(六)不准与涉案人员私自接触,接受涉案相关人员的礼品和宴请等。
第十条联络办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依规使用相关数据信息,造成失泄密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联络办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原单位进行,由联络办出具考核意见。联络办工作人员因参加专项行动和专案查处等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由镇坪县公安局、镇坪县国家税务局、镇坪县地方税务局联合表彰或各自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公安、国税、地税三方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一年不得少于2次。三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出席会议,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涉税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互通经验做法,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联络办整合管理、使用公安、国税、地税三方信息共享平台,互通有无,及时反馈,并服务一线案件查办,有效提高涉税案件查办效率。
第十四条建立涉税案件线索和案件移送机制。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执法机关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公安、国税、地税坚持依法移送、同级移送、及时高效和方便办案的原则,建立涉税案件线索和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并监督下级部门案件线索和案件移送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联合宣传工作机制。公安、国税、地税要围绕打击和防范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镇坪县国家税务局、镇坪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联络办的办公场所、人员食宿、办公设备以及税警信息共享、作战指挥平台建设所需要设备等后勤保障。联络办的办公、办案经费由税务机关解决,因查办案件所需技术设备等由公安机关提供,经费由税务机关承担。两部门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宣传等方面为联络办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七条联合执法过程中,涉及需要三部门对口科(室)提供帮助的,三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科(室)予以配合,不得推诿、阻拦,确保联合检查案件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原镇坪县公安局派驻镇坪县国地税执法联络室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镇坪县公安局、镇坪县国家税务局、镇坪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