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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提高巡逻民警的发现率、盘查率及抓获率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7日12时10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浅论如何提高巡逻民警的发现率、盘查率及抓获率

盘问检查是警察最常用的警务行为,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管理社会治安的最有效的职权之一。盘查权作为一种集防范、打击、控制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职权,是动态社会环境下公安机关控制社会治安最有效、最基本的手段,尤其在打击预谋犯罪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为当前贯彻市局“整体防控和精确指导、精确打击”的工作思路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受法律法规调整执法环境变化、民警实战技能欠佳以及传统警务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巡逻工作中部分民警在落实“以巡为本,重在盘查”的工作策略上还存在着差距,巡逻民警在巡逻执勤中发现率、盘查率、抓获率(以下简称“巡逻执勤‘三率’”)还不高,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巡逻控制效果。如何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巡逻执勤“三率”,对进一步打牢“以巡为本,重在盘查”工作方针的基础、真正把市局“整体防控和精确指导、精确打击”战略决策落实到一线民警、增强巡逻防控工作实效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一)发现率是指巡逻民警在执勤过程中通过观察、分析、初步判定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能力及几率;

盘查率是指巡逻民警在对可疑人员盘问、检查和对可疑物品的检查中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发现犯罪证据的能力及几率。

抓获率是指巡逻民警在第一时间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及几率。

切实提高巡逻执勤‘三率’对于增强公安机关控制社会治安的能力,对于控制街头发案和打击现行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提高巡逻执勤“三率”是公安机关积极应对治安形势变化的客观需要。随着首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人、财、物大流动的特点,犯罪时空、人员构成也随之发生了显著变化,街头案件高发、流动人口犯罪剧增。据统计分析,街头案件约占总发案的三分之一,流动人口作案约占犯罪嫌疑人的三分之一,而且这种街头案件高发的趋势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一变化从客观上要求公安机关对传统的社会治安管理手段进行必要的变革,构建社会面巡逻防控网络,加大对社会面警力投入,以达到增强对社会面全时空的控制能力,有效预防街头发案、重拳打击街头犯罪的要求。这是顺应治安形势发展变化,实现动态治安管理、以动制动公安策略的体现。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在转变警务理念、加大警力投入、构建巡逻网络的基础上,则需要通过切实提高巡逻执勤“三率”作为基本保障。如果只巡不查、只堵不查,只出警未抓获,必然事倍而功半,甚至防不胜防。因此,必须从增强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控制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巡逻执勤“三率”的问题。

2、提高巡逻执勤“三率”是履行法律赋予职责的具体体现。《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中规定,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查验居民身份证。”从以上规定看,发现违法犯罪嫌疑既是民警的权力,又是一项责任。巡逻民警提高执勤中的“三率”,是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表现,是忠于法律的实际行动。否则,就是一种失职行为,是不积极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3、提高巡逻执勤“三率”是“打防结合”方针在巡逻警务中的有机统一。“打防结合”是公安工作必须一以贯之的基本方针之一。巡逻作为治安防范的重要手段,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具备预防犯罪的作用,又体现了打击犯罪的功效。在实践中,有效发挥“双刃剑”的作用,则集中的体现在巡逻执勤“三率”。巡逻民警在执勤中提高发现率和盘查率,及时发现可疑、逢疑必查、查必细究,有利于先期发现和制止预谋性犯罪、防止犯罪发生,降低街头发案率,起到“防”的效果;提高抓获率,就能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减少犯罪分子再次作案所造成的损失,充分发挥“打”的作用。只有打与防的紧密结合,才能实现巡逻防控效益的最大化,这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提高巡逻执勤“三率”是贯彻“整体防控、精确指导、精确打击”方针的重要措施。当前,全局上下对在做好首都公安工作中深入贯彻“整体防控和精确指导、精确打击”的战略决策已经取得共识,在落实环节上,关键的问题是在不同的警种、不同的岗位要找到符合自身业务的结合点,将这一战略决策转化成战斗力。对巡逻工作而言,贯彻这一战略决还需要从两个层面下功夫。一方面在决策层面,需要各级领导从宏观上准确把握警情走势,将警力投向“三高”,在构建整体联动的治安防控网络等方面下功夫;另一方面操作层面,需要使一线执勤民警在微观上丰富“打”“防”手段,即在巡逻执勤中切实提高发现率、盘查率和抓获率,实现“盯得准、查得实、抓得牢”。两个层面的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作用。没有宏观层面指导上的精确性,操作层面就可能失去方向,重蹈过去巡逻民警“十次巡逻九次空”、“瞎转悠”的覆辙;没有一线巡逻民警在执勤中精确的发现率、盘查率和抓获率作为支撑,宏观层面上的“精确指导”就成了空中楼阁,缺乏实效性。因此,提高巡逻执勤“三率”不仅是巡逻工作贯彻“整体防控和精确指导、精确打击”战略决策的重要环节,而且是落实这一战略决策的基础性工作。

5、提高巡逻执勤“三率”是降低公安机关办案成本的有效途经。近年来,随着犯罪分子的伪装越来越巧妙、手段越来越狡猾、流窜性越来越大,从客观上加大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相应增加了破案成本。但实践证明,再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也会在社会面活动,总会有露出马脚和疑点。巡逻民警在巡逻中只要敏锐观察、发现可疑、仔细盘问检查,就能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同样,巡逻民警只要快速出击、战术得当,就能在第一时间抓获现行犯罪分子。近年来这方面成功的战例不胜枚举。如,2004年9月为确保国庆55周年期间首都社会治安的平稳,遏制街头“两抢”案件高案的势头,巡警总队部署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以盘查为主要手段打击街头“两抢”犯罪专项行动,巡逻民警严查、严控、严打街头“两抢”犯罪活动,当月,全局巡逻部门共抓获“两抢” 犯罪嫌疑人308人;收缴管制刀具400把,从中查获预谋抢嫌疑人85人。9月份,城八区 “两抢”警情比8月份下降17%,收到了明显防控打击效果。通过运用巡逻盘查手段,主动发现罪犯,打现行、打预谋,不仅节省了发案后刑侦破案所需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大大降低了侦查和办案成本,而且及时终止了该犯罪分子再次作案的可能,同时增加了人民群众对警察实战能力的信任度,取得了多赢的效果。

(二)发现率是指巡逻民警在执勤过程中通过观察分析,初步识别和判定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能力及机率。通俗地说就,是指巡逻民警的“眼功”和“脑功”,就是通过敏锐的眼光和缜密的思考去发现疑点、判定疑点,也可以说是“识疑”与“辨析”的能力。

从巡逻民警发现疑点的对象和范围看,应包括可疑的人、事、物(含车辆、物品),也可以理解为巡逻民警视线范围内的一切带有疑点的事物。

从认识和实践的角度理解,初步识别和判定疑点都必须有参照物,是在与参照物的“异”与“同”的比对中形成对疑点的认识的。具体的说:

异。即与正常有别,与通常有别。这里所指的正常和通常,应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也就是不合法、不合理,有悖于法律与常理、常规的一切异常现象,在巡逻民警的眼里均应视为可疑。

同。即与通常的犯罪特点相同或相似,与已发生的某类犯罪特点相同或相似的特征。“同”的内涵也应是法律意义上,是与违法、犯罪特征的相同。

把握“异”与“同” 的重要标准是法与理,不能简单的以巡逻民警的个人主观意志为标准。因此,可以说“识疑”与“辨析”的能力是巡逻民警的看家本领之一。世事洞察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巡逻民警必须把“识疑”与“辨析”的功夫练精、练深,提高巡逻执勤时的发现率。

1、准确把握法律依据是提高发现率的基础。《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包括‘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定性。巡逻民警必须严格依据这一规定,通过敏锐细致的观察分析,从不确定对象中发现、确定形迹可疑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要正确理解。一是人民警察在盘查中发现可疑人员,确定盘查对象是一种相对的准确。“违法犯罪嫌疑”的判断不需要具备像立案那样严格的证据要求,只要有合理怀疑就可以了。二是民警盘查选择嫌疑对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实践中存在这样的现象,民警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往往想尽可能地一个也不放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判断”“选择”盘查对象时往往存在多多益善的想法,只重盘查数量,不重质量,单纯为完成工作指标而盘查,因此有的单位发生过盘查一千余人,却只发现一名犯罪嫌疑人,这不仅造成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被盘查人员不满,同时,浪费了时间、降低了的工作效率。因此必须坚持采取盘查行为要以有违法犯罪的可疑为前提条件,尽可能地提高选择盘查的对象的精确度,增强防控的打击犯罪的精确度。

2、及时掌握违法犯罪特点的最新信息是提高发现率的关键所在。违法犯罪的特点是变化的、动态的,巡逻民警必须适时掌握最新的违法犯罪信息,这对于发现可疑起到重要的制约作用。换句话说,情报信息工作已逐渐成为当前巡逻、乃至公安工作的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谁抓住了信息,谁就当然地占领了战略资源的制高点。因此,各单位、各部门要有“警力未动信息先行”的观念,用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为一线巡逻民警发现可疑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准确导向。各级巡逻部门要及时整合各职能部门散在的违法犯罪信息、社会治安状况信息、重点人员信息,通过组织专门人员分析研判,形成实用性强、针对性强、预警性强的信息和防控打击对策,及时指导一线开展对高发案地区、高发案类型、高发案时段和系列案件的防控打击。分析研判警情要切忌一般化,要最大限度的详细准确,尽可能地刻画出犯罪特征,要围绕案件具备的发案时间、部位、手段、侵害对象、体貌特征、作案工具等串并条件和情况线索,刻画犯罪嫌疑人外貌特征和行为轨迹,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打击意见,使巡逻民警“带着案情上岗,带着案子巡察”,明确应该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巡逻,应该重点发现什么样的可疑人员,从而增强巡逻民警盯可疑、察可疑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勤”是提高发现率的重要保证。巡逻民警的主战场在街面,犯罪嫌疑人往往混迹于茫茫人海中,同时千方百计的隐藏自己。要在人海中发现可疑,必须以“眼勤”“脑勤”为前提。只有看的多了,才能练就“识贼”的好眼力,才能成为“一眼准”;只有想的多了,才能掌握“识贼”的真功夫,真正做到不漏过可疑。近年来,广大一线巡逻民警刻苦实践、努力探索,总结出许多实战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好做法。如海淀巡逻民警总结“三挂相,三不符”识别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即对“表情挂相”(表情紧张,语言慌乱或所答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衣着挂相”(短衣薄裤,衣着轻便,与季节和常人打扮不符)、“行为挂相”(三两成伙,左顾右盼,无所事事,相互呼应,与正常行人行为不符)的三种可疑人员进行重点盘查工作法。最近西城分局巡警支队通过对已查破案件的分析调研总结了对10类犯罪行为、46种应依法盘查的可疑人员情形,这些方法既有对传统经验的继承,又有大胆的创新,都是对提高巡逻发现率实践的高度概括,是每个巡逻民警应该念好的“业务经”。

(三)盘查率是指巡逻民警在对可疑人员盘问、检查和对可疑物品的检查中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发现犯罪证据的能力及几率。

盘查的总原则是逢疑必查、查疑必细。通过盘问检查验证民警对被可疑人员有无违法犯罪嫌疑做出进一步的判断,排除或者初步确认违法犯罪嫌疑,并获取初步证据,以便对其实施继续盘问措施。

盘查包括现场盘查和留置盘查两种形式。现场盘查的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场做出排除或留置盘查的决定;留置盘查将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的盘查,留置盘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巡逻民警在实施盘查中要强化“三个意识”。

1、法律意识。要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护,不得随意执法、滥用职权。首先应当依法告知,巡逻民警当场盘查应对被盘查人表明身份,出示相应证件,使用法言法语告知法律依据。其次,由于盘查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因此在盘查中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当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慎用查验居民身份证权。查验身份证必须以盘查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为必要前提或者在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性事件时等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时使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公民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因此且忌滥用行政处罚权,对拒绝查验身份证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慎用武器警械。民警在巡逻设卡堵截、处置突发事(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慎用警械武器。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应立即通报下一设卡地点做好拦截准备;在设卡、堵截、检查嫌疑车辆时,对拒不服从命令,弃车逃跑或拒不停车接受检查闯卡逃跑等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的情况不得使用枪支。三是慎用留置盘查权。由于继续盘查的终局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严密执法程序,对法定时限内不能认定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立即释放被盘查对象,并做好解释工作,维护公平、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重点意识。盘查的目的在于发现犯罪嫌疑人,因此在实施盘查时要把握重点。一是锁定重点人群。如针对“骑抢”案件的规律分析判断,为了遏制骑抢犯罪的高发态势,在盘查中应坚持“五个必查”,即两名成年人合乘一辆摩托车的必查;外地牌照的摩托车必查;金融网点、商场门口、24小时便利店前停车未熄火的摩托车必查;牌照倒置、模糊不清或被遮掩的摩托车必查;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必查。二是锁定重点时间段。如为打击“两抢”犯罪,坚持“四个在夜间必查”即:对夜间两人以上结伙在路上闲逛、逗留人员必查;对深夜在公交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内长时间逗留人员必查;对夜间在24小时便利店周边闲逛、逗留人员必查;对夜间在花园绿地内逗留的人员必查,以此来有效挤压犯罪空间。

3、证据意识。证据在打击犯罪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它是发现犯罪,认定犯罪,审判犯罪的依据。提高打击处理力度要从提高证据保全的意识入手,研究利用巡逻盘查打击街头犯罪要循序渐进,要由了解发案、分析案情、制定措施、组织打击等先期工作,不断向注重证据保全意识,提高打击处理力度的方向发展。一是要特别强调在抓获嫌疑人后,要全面、细致、及时的搜集证据。比如:在盘查中要对嫌疑人携带物品的,要采取人物分离的措施,对隐藏赃物和作案工具的要进行仔细的搜查,以免证据的灭失;要对嫌疑人进行有必要的检查,注意发现随身携带的凶器和赃物。二是要规范接处警工作,做好对案件第一手证据材料的搜集。多发性侵财案件中,由于能够取得的直接证据的数量不多,在第一时间能够获得的证据往往只有各种言词证据,因此,巡逻民警制作抓获经过务必具体详尽,不但要详细记录现场提供证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其联系方式,而且对案件的具体事实必须严格按照案件的"七何要素"并作出详尽的记录,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的事实以及有什么证据可以证实案件的关键情节。通过获取物证、书证将犯罪份子的罪行发现和认定下来,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从而提高打击处理率。

(四)抓获率是指巡逻民警在第一时间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及几率。

对巡逻民警而言,抓获行动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现场盘查时初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当场制服、抓捕犯罪嫌疑人;二是接110布警或群众报警,快速出击,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

近年来,由于采取构建严密的巡逻防控网络、市局110接报警台通过A04电台直接布警等措施,巡逻民警的抓获率有了很大提升。据统计,2004年6至10月份,城八区、西站、公交分局根据110布警共抓获各类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5387人,其中通过A04电台布警快速反应抓获的共1773人,占抓获总人数的32.9%,抓获率明显高于二级布警。目前我局110刑事类警情直接由A04电台布警的仅占总数的20-30%,显然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当前,提高巡逻执勤中的抓获率,应着力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注重提高抓获质量。巡逻民警现场处置的案(事)件的类型诸多,既有刑事类,又有治安类,还有群众求助类,且每日的接报警量很大,达1.3万件,巡逻民警经常处于疲于出警状态。另一方面,有的巡逻民警单纯为完成抓获指标,到自己的责任区以外抓人,或以一般的赌博人员等充数,导致在一些单位出现了抓获数不少,街头发案不降;抓获数不少,真正作刑事处理的不多,在防上该防的没防住,在打上该打的却打偏了。也就是常说的,抓获与发案错位、抓获与打击错位。因此,在强调提高巡逻民警抓获率的同时必须强化提高抓获质量的观念,控制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一般刑事案件。在实践中,要强化“三个为主”的观念,即:一是以提高辖区内、尤其是高发案地区的抓获率为主;二是以抓获刑事违法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违法犯罪嫌疑人为主;三是以提高110快速反应、尤其是第一时间的抓获率为主。通过提高抓获率,真正达到有效控制街头发案,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

2、注重把握时机、协同作战原则。抓获行动是一个时机性、战术配合性很强的行动。实战中,警情千变万化,现场环境复杂,必须善于把握好抓捕时机,必须强化团队的配合意识。在选择抓捕时机上,要充分考虑三个因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反抗、逃离的环境及时机;不易伤及周围群众的环境及时机;不易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环境及时机。当然,在紧急时刻必须果断出手,以免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抓捕行动的另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车组之间、巡逻民警之间的相互配合问题。一定要有团队意识,要充分运用技战术。行动中分工要细致,有搜有堵、有查有控,关键时刻能扎紧“口袋”,形成内查外堵的合围控制之势。为了提高抓捕的技战术水平,要通过经常化的、不定期地组织以追踪、堵截流动目标为主要内容的多警种合成模拟演练,培养巡逻车组默契合作、合围抓捕的意识。

3、注重自我保护、减少损失原则。巡逻民警的抓捕行动与刑警锁定目标后有针对性、有预案的“追缉行动”和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有明显的区别。巡逻民警打的是遭遇战,犯罪嫌疑人的不确定性,犯罪嫌疑人反抗的突然性、犯罪嫌疑人袭警的残暴性,使得巡逻民警抓捕行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尤为需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和措施。如仅今年一月份便出现了3起巡逻民警在抓捕过程中遭受暴力袭击的事件,造成5名巡逻民警负伤。总结经验教训,在实施抓捕行动时必须重视三个环节。一是保持警力优势、装备优势。民警在日常执行盘问、检查、抓捕任务时,警力比不得低不少于2:1;夜间设卡堵截,每个卡点不得少于4人,应严格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穿戴防护器材,携带通信工具,夜间执勤必须携带照明器材。二是及时请求支援。当出现警力悬殊、民警负伤、犯罪嫌疑人逃离及犯罪嫌疑人持武器、凶器、爆炸物等异常情况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应当立即将案件情况报告指挥中心请求支援,同时尾随跟踪,切忌盲目出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依法果断使用武器、警械及其他防护措施。在犯罪嫌疑人直接威胁巡逻民警的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要果断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及巡逻犬等其他措施,制服犯罪嫌疑人。在采取行动前,有条件的要及时请示、事先发出警告,紧急情况下果断依法处置。

综上所述,提高巡逻执勤“三率”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巡逻盘查技能层面的问题,提高巡逻执勤“三率”事关警务理念的转变、事关社会面防控效果的大局、事关巡逻工作的根本,必须统一思想认识,真正把握其战略和现实意义。同时,应强化巡逻民警业务技能和战术培训,提高整体实战能力,真正实现在巡逻执勤中“盯得准、查得实、抓得住”的目标,有效控制刑事发案,有效打击街头犯罪,始终掌握对社会治安控制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