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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6日10时12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蒿坪派出所处理王某寻衅滋事案

【案情】 2010年9月7日18时50分,蒿坪派出所接到辖区北平村村主任李某电话报警:“村民王某把北平村村委会办公室的门窗砸烂了”。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抵达现场。经走访,初步确认王某当天下午酒后走到村委会办公室外,临时起意拾砖头将村委会办公室七间房屋的门窗砸坏。

【处理经过】民警在现场走访时,王某还在村委会院坝借酒发疯乱说,引来了周围群众的围观,影响极坏。村主任李某也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民警当即决定将王某带回所内醒酒,并让李某将事发时的相关证人随后带到派出所调查取证。

但意想不到的是,当民警将王某带回所内安全约束后,李某来所称当时知情的证人都不肯到派出所。当天又是周末,所内只有两名正式民警和一名协警在所值班备勤。当时已是晚上九点,如何处理依法办案与社会效果,让民警感到非常棘手。当时通知所内其他民警增援也不现实,想加班加点取证及时将其拘留,所内民警的体力和精力将无法承受。民警立即将村支书通知到所,将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和对此案处理的观点予以告知和表明,纠正了他们的错误观点(不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就可以将王某拘留),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当场,民警就损坏财物价值、如何恢复及对王某的处理与他们交换了意见。村干部反映王某家非常贫困,妻子智力也有问题,娘家人对王某意见较大,周围亲戚都不愿管他,只有给他嫁在远方的姐姐联系看能否给钱帮他恢复,损坏财物可能也就三千元。如果及时按治安案件办理将其拘留,那将来的民事赔偿将存在问题。在谈到谁能出面给他姐姐打电话时,村干部表示那只有他的一个叔父。于是,民警萌生了一个想法:让村干部与他叔父联系,告之相关事情发展情况及利害关系,待他们到所后,民警再与村干部配合开展工作。

王某的叔父在接到村干部的电话后,果然站在保全王某家庭的大局出发来到派出所,请求民警能妥善处理此事。民警当时便称两个村干部也在帮王某说情,此案处理的前提是要先把案情调查清楚,完全取决于王某的态度,如果能积极理赔并取得村干部的谅解,那就好说,但至少他还是要接受行政拘留处罚。王某的叔父立即与王某见面,并当场与王某的姐姐联系。王某的姐姐在电话上极力委托他将此事处理好,民事赔偿的钱她将直接汇给他。

接着,王某的叔父将当时知情的几个侄子喊到派出所配合民警取证。待王某酒醒后,他也非常后悔,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民警告诉他,如不是村干部和他叔父说情和做工作,他可能已经被送到看守所了。他当场请叔父担保就民事部分与村干部达成了协议,最后在其叔父的担保下,回了家。处理完毕,已是凌晨三点。

次日,民警到现场进行勘查时,顺路到王某家中查看,确实令人心酸。三间土房,破旧不堪,两个孩子一个才三岁,一个才一岁,妻子连话都说不清楚。家中的粮食还吃不到年底,平常就靠他在周围做点零工维持,听说每年还要靠村上救济。

二十天后,当民警到他家送达裁决书时,看到村委会的办公室已按要求恢复好了。但让人没想到的是他的妻子(未办理结婚登记)几天前回娘家后,再也没回家,已外出不知去向,极有可能发生婚变。将两个孩子留给了王某,而其他又没有人愿意替他照顾孩子。因此,民警从人性化执法出发,决定对其暂不执行拘留。直到现在,也没有他妻子的音讯,给该案的结案造成了遗憾。

【剖析】“王某案件”看似普普通通,却折射出蒿坪派出所民警在复杂的执法环境下认真践行平和、理性、文明、规范、人性化执法,对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正确诠释,是我县公安民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动典型。

一是民警充分发扬了走群众路线——一切依靠人民的优良传统。作为当天的情况,民警把王某传唤到所了,但由于证人大部分是他的亲属,作为亲情关系,他们开始都不愿意到所作证。法律虽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确没有规定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动脑筋发动群众,不但取证难,更不用说将王某绳之以法了。在办案中,民警让村干部告诉他的叔父,王某案件的相关利害关系。而民警又未曾向他们说,并且民警还让王某知道,是因为村干部和他叔父说情,才会暂时对他网开一面。这不但密切了警民、干群关系,缓解了警力不足,还促使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也守住了法律的底线,因为民警告诉他们:王某必须要接受行政拘留处罚,才能向法律、向群众一个交待。执法为民要求广大公安民警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像王某这类弱势群体,在社会中有一定比例,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需要关心、最需要温暖的普通老百姓。如果我们的民警在面对这些弱势群体执法时,能够像蒿坪派出所那样多一些同情、多一些关爱,能够设身处地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人民警察的爱民情怀,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就会得到更多群众的支持,就会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可以说,民警在办案该案中通过走群众路线,达到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二是在办案中坚持了维护人民利益。王某家庭困难,生活还要靠政府救济,要他进行民事赔偿,那是不实现的。如果及时将其拘留,那就更没有希望了。而民警在办案中替村委会考虑到了,并运用法律向王某及其叔父告诉了减轻处罚的途径,从而使村委会办公室被损坏的财物能得到及时修复。从法律角度讲,对王某寻衅滋事的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是完全正确的。但民警如果仅仅对王某简单地予以处罚,而不考虑其家庭的困难和亲属的感受,案件的处理效果可能就会大大不同。试想,如果王某被拘留了,他姐姐会出钱修复损坏的财物吗?令人欣慰的是,通过民警的工作,王某的亲属不但主动想法修复损坏财物,还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使案件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鉴于王某的家庭情况,民警让王某回家等候裁决,且在送达裁决书时,看到其妻子离家出走,将两个小孩留给王某照看后,当即决定暂不对其执行拘留。公安民警对人民群众要有关爱之情,但也要掌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王某案件中,正是因为对案件的处理过程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才让王某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决定悔改。如果我们的民警只强调对王某的同情,而放弃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既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法律权威,也难以促使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如果民警开始或送达裁决书时,将王某执行拘留,很有可能激发王某对社会的仇视,将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法与情的有机结合,过分强调任何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是不可取的。

三是最终维护了公平正义。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有时因为群众不作证或不愿作证,让我们民警多次登门拜访或做工作,最后还有可能因事实不清而不能让违法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而在该案办理中,民警将这些提前予以考虑,通过巧妙的工作方法,不但使案件顺利办结、村委会受损财物得到修复,而且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虽然因王某家庭原因,对其暂不执行拘留,但可以说该案的处理,民警最终向法律、向人民、向领导交了一份最满意的答卷,维护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