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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群体事件的处置策略和方法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2日12时27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浅论网络群体事件的处置策略和方法

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消弭了时间与空间的隔阂,成为群众意愿的常态表达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但由于其本身的虚拟性、自由性、开放性等特点,使网络舆论亦成为失真信息、虚假新闻的产生地、传导线和催化器。由此,网络群体事件作为一个新滋生的群体事件表现形式,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作为和平时期的维稳主力军,如何严密防范并妥善处置网络群体事件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网络群体事件的生成原因

网络群体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信息,以表达诉求、舆论,发泄不满,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社会现象。其生成原因既与网络自身技术和传播特性相关,也和一定的社会心理背景及现实缺陷相连。

(一)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期和民主政治发展期,资源分配尚不均衡,社会保障体系仍未健全,涉及就业、司法、教育、医疗、住房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日渐凸显。在此过程中,有些人对涉及自身的利益调整不满,存在“被剥夺感”,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利益调整的任何一个动作,都极有可能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并通过网络媒体“发酵”做大,最终以网络群体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公众社会参与意识增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公众利益主体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逐渐觉醒,对参与社会利益调整问题尤其敏感,不仅仅满足于信息知情,更希望能参与和影响行政、司法过程。但在目前参政渠道相对单一、利益表达尚不畅通的条件下,现实社会并没有群众参政、议政的“席位”,因此,借助网络表达诉求、发泄不满,已成为公众进行社会参与的普遍方式。

(三)网络的“群体极化”倾向。在网络中,观点相近的网民一开始就有某种偏向,并通过网络上的相互影响,在群体压力下产生从众心理,主观倾向继续偏移,失去了对信息的理智分析和判断,最终形成极端观点。加之一些主流媒体失语或片面报道,网络谣言风传,迅速被公众接受,导致事态不断扩大。这种盲信、盲从的集体偏激意识,使网络中充斥着非理性的情绪宣泄,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

(四)处置方式方法不科学。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往往与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信息缺失、反应滞后、处理失当”密切相关。个别部门错误判断舆情走向,对出现的矛盾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个别地区甚至错误动用警力,致使事态激化,使原本小规模的利益诉求或网上评论演变成网络群体事件。

二、网络群体事件的特性

网络群体事件主要是通过论坛、博客发帖,而后被其他论坛、博客转载,或者通过即时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引起其他网民的关注。其除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特点外,还有一些独特的特性:一是瞬间爆发性。较之传统的群体事件,网络群体事件的突发性更加明显。一般群体事件无论由自然事件引起,还是人为事件引起,在爆发前都有一个“能量积聚过程”,并显现一些征兆。而网络信息则是以光速传递,加上网络群体受到“群体极化”或“网络特性”等因素影响,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在网上形成强大的关注、质疑、评判群体。二是虚实交互性。虽然网民是虚拟的,但他们不可能超然于现实,而只是现实人在网络中的投射,所以,网民的言论、行为、状态都直接受现实人的影响,同时,又对现实人产生反作用。由此,可以将网络群体事件概括为三种类型,即:“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现实诱发型”和“现实诱发网内网外变异型”。三是范围广泛性。一般群体性事件大多只能够影响事件的现实发生区域,具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但在信息时代,任何一个地方发生的事情,都可以通过网络结点间无数通道相互链接,彻底打破现实区域的限制,在极短时间内传遍世界上任何一个网络所能够延伸到的角落。

三、公安机关处置网络群体事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近年来网络群体事件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将公安机关处置“网络群体事件”的手段缺乏概括为两个“进不去”、一个“跟不上”,即:对于网络,公安机关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在现实中,各地公安机关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可网络没有属地划分,网上出现群体事件时,往往是天南海北的网民就某地的某件事形成聚集,如何把我们本已有限的网络处置手段整合,并延伸到网络里,在紧急时能够做到快速联合反应,加以有效处置,目前尚无良方。国家法律法规“进不去”。目前,中国每天新增3000家网站,其中90%为体制外的商业网站。对他们传播、转载不实信息进行依法管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的空白不仅使网民群体和个体的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而且也使得已发网络群体事件的处置难度加大,使互联网管理形成了“孤岛”。开辟“第二战场”的思想意识“跟不上”。由于对网络发展的速度以及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缺乏清醒认识,仍按部就班地只注重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化解工作,对于网络一直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现象,导致互联网络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建设相对滞后,一旦发生网络群体事件措手不及。

四、公安机关处置网络群体事件的对策和方法

近年来,以“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云南躲猫猫”等为代表的“百万级点击率”的网络群体事件屡见不鲜,并造成一定影响。虽然有的事件对一些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存在扰乱网络内外秩序,个别情况下甚至对政治稳定、社会和谐造成负面冲击。因此,能否妥善处置网络群体事件已成为衡量政治、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指标。笔者认为,应对网络群体事件,并非公安机关一家之事,要多部门联合,多措并举,预防为主,从网上和网下两个方面做好工作,具体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坚持“一个原则”,建立“四个机制”。

(一)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渠道。流言止于公开,谣言止于智者。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权威的政府门户网站,科学的公开政府信息,对群众表达意见的途径进行分流,畅通群众参与政治和利益表达渠道。同时,重构与公众对话新机制,克服官僚主义独白式话语,通过真诚对话以获取媒体和公众的理解与认同。当谣言类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指定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准确信息,及时平息网络传播事态的发展,从而减缓网络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

(二)建立网络舆情实时监测机制,澄清虚拟社会环境。建立全国性的舆情监测网络和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系统,强化分析研判能力,科学地做出前瞻性、预测性的研判,并预警。加强与通信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站清理整治工作,通过联系整合双方网站管理资源,全面掌握网站情况。同时,成立“IDC网络警务室”,执行互联网上网用户实名备案以及“先备案、后接入”和备案信息动态更新制度,进一步规范网站的管理制度及技术安全措施,遏制有害信息的传播。通过网络调查、专题讨论、互动交流等形式,紧密追踪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准确掌握相关问题的关注程度、具体评价、传播范围和受众人群,确保各类隐患控制在视线之内,掌握在预料之中,化解在萌芽状态,使舆情突发事件的处理从即时处置型向事前预警型转变。

(三)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完善互联网管理手段。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动,将重大政治事件、热点、敏感问题的网上反映情况,各种可能影响和危害社会政治稳定苗头性、预警性的情报信息及时上报党委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之间要建立网络群体事件统一战线联动机制,坚持整个网络“一盘棋”的原则,加强各地网络警察协同作战能力,破解网络没有属地划分的瓶颈问题,一旦发现网络群体性事件苗头,在第一时间内启动联动机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络,并做好协助查处工作,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第一时间进行严厉打击。

(四)建立舆论引导机制,缓解互联网舆论压力。针对受众易接受中立观点、专业观点、非官方观点的特点,重视发挥专家学者、论坛版主等“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作用,鼓励他们充分运用在相关问题专业优势或群众中的影响力,通过参加电视访谈、发表专栏文章、网络论坛发贴等方式,在有关问题上发表正确意见和见解,为主流观点提供有力的外部舆论支持。同时,成立“网上公安局”,在互联网上开设公安局门户网站,建立公安分局(派出所)虚拟的互联网网络警务室和网络微博,设置虚拟警察,推行网上公安,强化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开发布正确的信息,消除误解、引导网民规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机制,填补互联网管理“空白”。要建立完善与网络活动吻合的管理机制,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违法行为依法公开管理,以达到网民诉求随意性与法律法规约束性有效制衡,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虚拟行为法律管不着、公安管不了、政府管不好的问题,做到处置网络群体事件有法可依、有章可行。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观念,加强是非标准的确立,培养个人自制力,从根本上解决好网络虚拟社会现实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