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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轻生给公安机关执法带来的困惑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1日11时39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村民轻生给公安机关执法带来的困惑

感言: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这么多年,与最朴实、最淳朴的村民打交道是最多的。受文化程度的限制,村民折射出的人生价值与法律观念悬殊甚大。心胸狭窄、法制观念淡泊、遇事泼辣、蛮缠,出口伤人的村民为之不少。执法实践中,处置了不少服毒自杀、跳江、跳池塘自杀的,因行为人轻生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深深感到“扯死人经”的苦恼。

2011年12月24日10时许,汉王镇马家营村五组村民柯某与其兄弟吴某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骂。后柯某一气之下跳入吴某池塘。吴某发现后及时对柯某施救,柯某才脱离生命危险。事后,吴某儿女均从外地赶回家中,对母亲的遭遇感到痛心,对其叔叔的行为极为愤怒。强烈指责其叔叔逼迫自己母亲跳入池塘的行为。但经调查,吴某在柯某跳入池塘之前并未殴打柯某,而是柯某多次责怪吴某及其儿子损毁其房屋屋顶、大门等财产,吴某均予以否认,柯某很是气愤,于是出口对吴某进行辱骂。吴某予以恶语还击。柯某虽轻生未果,但吴某在施救过程中已花去车费、治伤费用数千元。吴某表示对柯某的事情已做到仁至义尽。而柯某儿女则表示对其叔叔的行为一时无法原谅,要求赔偿其母亲损失费5000元。而吴某则不予理睬,只是答应支付柯某的治伤医疗费。

剖析:就上述事例而言,柯某跳池塘一事,在其行为的主观上是其轻生的具体表现。但在客观上,柯某跳池塘之前与吴某发生过吵骂,与之有一定的牵连。调查显示,柯某与吴某曾多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积怨很深。但柯某对自己的权益从未通过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而是一味的争吵。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柯某的文化及法律素养,具有部分农村妇女的代表性。如果柯某因轻生而丧失生命,那么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又将耗费大量的警力去处置相关事宜。因此,上级机关多次强调做好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当前的形势下,基层派出所且不可忽视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而且要把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做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工作,并且要抓实、抓牢才行,因为矛盾纠纷的升级所引发的恶性案件教训是很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