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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道路交通发生的新变化给交管工作带来的新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9日14时59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紫阳县道路交通发生的新变化给交管工作带来的新问题及对策

“降事故,保畅通”是我们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总目标,无论交通情况怎么变化,所有的交管工作都是围绕这个总目标来展开工作的,近几年来,随着我县道路交通管理出现的新变化,由此给我们交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现调查报告如下;

(一)我县道路交通发生的变化

(1)道路交通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由过去主要集中省、县道路的交通流,向乡村道路辐射扩散。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交通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村村通惠民工程的实施,使我县农村道路硬化工作突飞猛进,基本上达到了镇镇相连,村村相通。极大的改善了农民群众的出行条件,道路条件的根本改变以及汽车摩托车优惠下乡政策刺激,农用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在农村已逐渐得到了普及,农村地区机动车保有量呈急剧增长势头。在农村特别是由于摩托车价格相对较低、适合农村短途代步,因而其在农村家庭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几乎一家一台甚至两台以上,两轮摩托车成为主要的代步工具,乡村道路交通呈现出全天候全时段动态特点。其次,县境内高速路的贯通,极大改变了我县道路交通流量的分布,境内四个高速路进出口吸引了S310省道上的主要交通流量,使得省道从我县的交通流量大的主干道变成了流量少的备用道路。

(2)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区段由城镇省县主干道向乡村道路发生转移。近几年我县发生的“6.20”事故等几起重大事故都发生在乡村道路。其中乡村道路摩托车肇事频发,有的单方肇事后往往不敢报案,私了解决问题,甚至摩托车驾驶人单方肇事出现死亡事故后,不声张悄悄把人埋葬了事。原因在于农村地区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技术素质差。交通安全观念淡薄,购车后,把车辆超员,客货混装当成家常便饭。不少驾驶人无师自通,技术非常粗糙,完全凭感觉驾驶车辆,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往往手足无措,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通村水泥路大多是在原来的泥土路、砂石路基础上进行了简单硬化,道路临崖、临水、临河,山高、路窄、弯急、坡陡,险段、“黑点”和事故易发点段多,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及临崖临水防撞设施非常缺乏,等级低。大部分村级公路路面不足3米且无路肩,车辆在交会、让行过程中,基本没有安全横向间距,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事故。路面硬化虽使道路状况明显好转,但行车速度的提高,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从客观上讲又提高了事故诱发机率,导致呈现出“路网密了、路面好了、事故多了”的反常现象。

(3)交通拥堵现象发生了由县城中心区域向乡镇道路中心区域转移。近几年由于我县政府都高度重视城市规划与建设,把道路交通畅通工程也纳入了整个城市规划建设中,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公安交警运管部门,运输企业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先后实施了城区客运公交化战略,开通了高客站到火车站,到中心城区路段,到环城路三路公交线路,县城紫府路段中心区域的机动车全面禁停,汽车站由中心城区线新城区高客站的搬迁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了的城市中心的交通流量,从根本上基本解决城区交通拥堵问题。而交通拥堵问题在乡镇道路中心区域却日益突出。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风俗等因素影响。受地理条件影响,我县绝大部分乡镇中心区域商贸街道都是沿道路而建既是车辆通行的省道县道,又是农村商贸活动区域,省道,县道穿街而过,都没有规划建设乡镇汽车站,营运车辆在街道随意乱停,乱放,随着乡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以及群众经济水平提高,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小轿车等私家车在乡镇集聚增多。没有车位,这些车辆只能沿路停放,导致乡镇中心区域道路交通拥堵日益严重。

(4)大部分乡村路段基本处于失控状态。交警警力大多集中在省道县道、乡村道路,路面巡控存在盲区,对于容易诱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无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占道行使、农用运输车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及时查处,管控力量薄弱覆盖面小。我县交警警力少、警力覆盖面窄,加之道路点多、线长、面广、路网密、工作量大,只能保障主干道基本不失控,对乡村道路有些顾此失彼,仍存在着失控、漏管等诸多问题。尽管近年来,各地推行乡镇派出所协管乡村道路工作机制,但派出所往往也是人少事多,警力捉襟见肘,致使很多区域成为交通管理的“死角”和“盲区”。随着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的持续大幅增长,而交通管理的科技装备和科学手段应用水平相对滞后,驾驶人与巡逻民警“捉迷藏”(指交通违法者相互通风报信)现象异常突出,交通管理的难度日益加大。

(二)与时俱进,适时调整交警部门工作重心适应道路交通的新变化

(1)树立城乡并重的交通管理理念。

合理优化警力部署,将因为高速路通车而从省道上释放出的防控警力充实到乡村道路管理上,建立城镇,乡村两个重点管理区域,特别针对乡村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交通管理机制。在加强营运客货车驾驶人,车辆重点管控的同时,加强对乡村道路行驶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和车辆的管控,城区交警中队要巩固疏堵保畅工作成果。乡镇各交警中队在加强农村道路管理的同时,应加强乡镇街道,省,县道路结合部位的车辆乱停乱放的治理。

(2)针对我县高速路贯通的实际,在交通安全宣传上,应重点增加高速路安全驾驶常识,以及高速路路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宣传。特别加强高速路沿线群众交通安全教育,指出行人在高速路上行走的危害,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对高速路上违法行为的源头管理。

(3)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方面,应在治本对策上下功夫,要循序渐进,防控措施要与生产要素发展水平相适应。过高的要求和实际水平之间的差距往往会导致管理矛盾和管理怪圈,在确定工作措施时要考虑社会发展和变化,现在过于严厉及扩大化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对公安交警部门扩大化的责任到查使得事故调查已失去应有的作用。如果属于管理责任事故,交警部门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往往不属于管理责任事故的,也纳入交警工作考核中,从而淡化了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与研判。

(三)以创新理念引领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实践

(1)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明确政府职责,把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各级政府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日程。要建立健全以县政府为主体的管理机制,建立县、乡(镇)、行政村三级农村交通管理体系,做到县乡两级政府有机构设置、有专门人员,村委会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设成为乡镇政府的“民心工程”,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行政考核事项,实行量化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启动政府问责,切实把维护交通安全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推动县乡政府定期研究本地农村交通安全形势,部署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使交通安全真正成为“政府工程”。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包保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把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难题。

(2)加强农村道路隐患的排查整治和乡镇中心区域道路的畅通治理。交警部门应积极会同安监、交通、公路等部门加大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对于一些陡坡、急弯、“三临”路段要求施工方加以改道和拓宽,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增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长下坡路段的临时性警告标志。乡镇交警中队应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乡镇中心区域交通拥堵问题,参与乡镇整体建设规划,完善道路标志标牌建设,规范停车秩序。

(3)坚持路面治理与安全教育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路面管控是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分析研究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科学部署警力,合理安排勤务,要坚持严查严处,对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良的车辆、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吊扣驾证等处罚,对醉酒驾驶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出震慑作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震慑的同时,让驾驶人了解到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警戒自己不能再犯,处罚只是用来提高教育效果的一种辅助手段,在与交通违法行为较量与抗衡中,应该先让交通违法行为人束手就地仰视你,并因为你的存在而形成“恐惧惯性”,然后畏于执法威慑力,朝你所期待的目标迈进。在我们通过行政执法给予交通违法行为人当头一棒后,必须将执行法律与宣传法律有机结合,才能让法规深入人心,并进而转化为道德的一部。要将日常路面管控与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相结合,建立针对某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专项行动结束后,良好的交通风气还在,避免出现一阵松一阵紧的现象。

(4)拓展交管模式。一是坚持派出所协管交通。2009年市政府、市公安局相继发文,要求农村派出所应当与当地交警中队协管交通,并明确了会同交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固定证据,维护秩序,控制肇事嫌疑人,拦截肇事车辆和犯罪嫌疑人,事故矛盾化解、人员带离等工作。将派出所协管交通经费列入专项预算,实行地方财政补贴,派出所执行职务过程中查处的交通违法罚款按一定比例予以返回,以弥补经费不足,保障正常运转,增强了公安交管工作力量。二是构建“三级管理”网络。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市县镇三级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增加了农村交管工作在社会综合治理考核中的分值,三是推行“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事故调处模式。社会矛盾化解党委政府作依托,基层组织齐参与。将乡村事故调解责任到村组,村村建立领导小组、调解委员会,聘请交通协管员,采取财政奖励调解的方式,保障调解工作经费,鼓励村级交通专干积极作为。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村级调解员必须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5)强化交通安全宣传的侵透性。针对农民文化水平低、居住分散的特点,充分发挥乡镇、交警中队、农村公安派出所前沿阵地作用,利用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案例,对农民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农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自觉劝导、制止、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涉及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的事故比例交通安全宣传方面,应将农村作为重点,从形式上、内容上更贴近农民兄弟,教育他们懂得珍爱生命、拒绝交通违法行为,真正意义上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