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农村突出矛盾及解决途径
在当前时期,国家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新月异,各种新事物、新思潮甚至新的生活方式,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冲击,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矛盾纠纷纷至沓来,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承担着维护全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职责,每天都要直面形形色色的人、事、物,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不同的矛盾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不同的纠纷需要不同的解决途径,作为基层公安民警,掌握一定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技巧成为顺利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有效的维护辖区稳定的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笔者多年来一直在农村基层派出所工作,就自己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矛盾纠纷的典型情况
在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中,每一个个案都有其不同的特点,每个人的诉求都是不一样的,有的难题容易解决,有的就不容易解决,甚至有的纠纷走上诉讼途径都无法解决。笔者对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几个典型的难点问题,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婚姻纠纷特别突出。在婚姻纠纷里有几种典型的情况:一是未婚同居,男女之间不注重婚姻的形式,往往在男女双方没有深刻的接触就同居在一起了,经过一定时间的共同生活,发现对方并不是理想的婚姻对象,其中就有一方会提出分手,两人在一起居住期间的消费或者馈赠的礼物等,成了一笔算不清的账,产生纠纷,不及时疏导就会形成社会危害;二是男女双方未婚生育了子女的,在当事人双方分手后,争夺子女,而当事人又不愿意诉讼解决的也往往会产生矛盾;三是当事人双方形成了事实婚姻,在提出分手时,财产或者子女也容易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
2、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履行。在一些治安案件中,特别是伤害案件,当事人家庭贫困,无力承担民事赔偿的,就算有法院判决也无法执行,形成长期的矛盾纠纷,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3、经济纠纷越来越突出。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不插手经济纠纷,但不是每一起经济就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往往会伴随其他的社会矛盾,甚至引发刑事、治安案件,在查处案件的时候就不能不考虑经济纠纷的前因。比如,一起简单的借款,引起当事人双方斗殴,特别是一些没有履行文字手续(欠条或者借条)的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简单的处理案件,不对经济纠纷做一了结,就等于是埋下了不安定的种子,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发芽开花,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
3、土地纠纷难以理清。在一些土地、房产纠纷中由于地界原因往往会引发矛盾,地界没有永久性标识,随着当年土地政策落实参与人员年龄老化、死亡,一些土地纠纷发生时没有确切的判定依据,在当事人双方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就会发生持久的矛盾,成为治安隐患;
4、合同交叉重叠表述不清引起纠纷。在一些民间合同中,存在交叉重叠,文字表述不清等问题。比如在有些房屋买卖中,合同表述不清,对房屋附属部分没有明确归属权,当房屋二次转卖或者同一栋房屋分部分卖给多人,而合同中有交叉重叠部分时,往往会引发矛盾。
当然,影响治安秩序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很多种,上面列举的只是部分典型情况。
二、调解矛盾纠纷的途径
由于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化解这些矛盾就需要通过不同的途径,公安机关作为调解矛盾纠纷的主力军,就要求公安民警在实际工作中活学活用,根据不同情况,讲求不同方式方法。
1、分别询问,了解当事人真实意图。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应先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将当事人双方分开分别询问其目的,因为矛盾双方当事人由于心理作用影响,对对方抱有敌意,不可能在双方共同在场时显露“底牌”,掌握了双方的真实想法后,民警要充分尊重当地风俗且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加以说情、说理、说法,促使当事人双方把“标的”往拢靠。特别是要做好过错较少的一方的工作,一般提出较高要求的都是过错较少甚至无过错的一方。在当事人双方的意图很接近的情况下,将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就能解决问题。
2、抓住重点,解决核心问题。在很多的民间纠纷中,往往是由于很多的矛盾积压,才一次性总爆发,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当事人往往还要求解决其他的问题,比如地界纠纷,侵财等,有些甚至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针对这类情况,要抓住矛盾的重点,充分明了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解决主要问题的基础上,附带解决其他矛盾,当事人因为主要目的已经达到,不会过分计较其他了。
3、横向联系,充分落实“大联调”机制。由于各种矛盾都不是单一存在的,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业务范畴,仅仅由公安机关出面协调,没有有效地法律支持。必须依靠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才“师出有名”,积极与土管、民政、司法、林业、法院等单位、部门加强联系,多部门联动,各自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4、多方协调,找到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要开动脑筋、多想办法,以彻底解决矛盾为目的,通过做通当事人近亲属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人的工作,促使他们发挥积极作用。比如当事人无力承担民事赔偿部分的,近亲属可能愿意帮助提供经济支持。还可以通过民政、合疗等途径解决部分一些民事问题。
5、另辟蹊径,重视民间力量。对于有些无法单纯从法律、政策层面进行调解的矛盾纠纷,要转变思路,可以邀请民间组织、家族长者、知名人士、或者当事人双方都共同信服的人出面,加以协调。对于很多疑难问题民间调解比“官方”调解更能够让当事人接受,取得更加良好的社会效果。
化解矛盾的方法多种多样,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需要民警在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目的,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