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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易制爆危化品和寄递物流专项整治成效明显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08时36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十九大安保攻坚战启动以来,紫阳县公安局紧紧围绕“三个不发生”易制爆危化品和寄递物流专项整治,杨尚伟副市长、局长“管住物”的硬要求,精心组织、夯实责任,强化整治、重拳打击,取得十九大安保攻坚战“不发生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创建活动阶段性胜利,为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超常措施强势推进。一是高度重视。该局迅速召开会议进行全面安排部署,9月6日,副县长、局党委书记、局长周斌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对“三个不发生”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10月13日,政委谢代军召集安监、交通等部门协调会,对易制爆危化品和寄递物流案件移交、办理、证据收集、法律法律依据、处罚程序等相关环节进行沟通和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和理念。二是迅速行动。结合“三个不发生”创建工作总体方案,迅速成立了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治安、国保、消防、交警、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发生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全县公安机关“不发生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评比考核标准,引导全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地排查整治。三是规范执法。9月22日,法制部门组织开展了“三个不发生”创建工作法律法规视频培训会,出台汇编了专项行动违法案件适用法律、处罚幅度、取证要点等办案指南手册,统一执法“口径”,规范执法程序。四是督导考核。量化“案件查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任务,落实督导检查责任,实行每天一小结、每周一通报、每月一评比,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隐患整改不位的,约谈部门负责人或诫勉谈话,超常推进“不发生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创建工作。

二、强化源头治理,重拳整治治安隐患。一是严格安全监管。加强对枪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寄递物流行业以及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等易滋生枪爆隐患的行业场所全方位排查,严防发生涉枪涉爆危(案)事件,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共排查涉枪单位4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37家、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4家、危化品运输单位8家、加油站18家、寄递物流企业17家、出租房屋1096家。二是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治,发现安全隐患169处,现场整改103处,责令限期整改66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66份,查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案件24起,处罚单位22家,行政拘留1人、警告1人;联合安监部门查处2家企业不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份。三是加大震慑力度。广泛搜集涉枪涉爆线索,强化侦查措施,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8.27”网络贩枪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刑事拘留10人,批捕4人,捣毁制枪窝点2个,收缴枪支11支;查获城乡结合部镇巴籍郑某云非法储存爆炸案、洄水李某山非法销售汽油案、蒿坪李某发扬言实施(汽油)放火案,行政拘留2人、收缴雷管29枚、炸药0.2公斤、导火线8.8米、黑火药100克、洋硝25克。

三、狠抓实名购销,严格散装汽油管理。一是严格落实实名制购销制度。建立“散装汽油”销售登记台账,固定“摩托车”加油区,认真查验购买人身份证件和油桶容器,记清销售日期、购买人信息、购买数量及用途等,派出所定时核对购买人身份信息,确保散装汽油销售底数清楚、去向明晰、有据可查。二是建立重点约谈制度。召开“散装汽油”实名购销监管负责人约谈会,通报“散装汽油”实名购销监督管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规范“散装汽油”实名购销台账档案的建设及购买证明的开具;三是严格行业安全标准。对辖区各加油站落实“散装汽油”实名销售及技防建设情况进行全覆盖和“回头望”检查,共发现未严格落实“散装汽油”实名登记制度的加油站7家,技防实施建设不到位的加油站4家,限期整改4家,下整改通知书4份,行政警告处罚7家,真正把行业安全操作标准落实到位。

四、攻坚重点难点,寄递物流监管有力。一是规范管理。该局针对全县寄递物流企业分布散而乱,实现“三个100%”困难的实情,积极主动汇报,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整合、规范全县快递物流业场地,10月1日前,全县12家快递公司全部入驻“紫阳智慧物流园区”,解决快递物流公司X光机验视问题,实现了“三个100%”。二是综合执法。联合交通、经贸、邮政、市场监督、城管、消防等部门,开展寄递物流业落实“三个100%”制度进行督导检查,共发现安全隐患63处,当场整改40处,限期责令整改23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3份。同时,组织各物流寄递业负责人召开约谈会,通报了存在的突出问题,签订承诺书17份。三是严查重处。跟踪检查“问题”公司,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联合市邮政管理局依法查处13起未落实寄递物流“三个100%”制度案件,罚款18000元;联合交通部门查处3起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件,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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