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05日,《人民公安报》刊登紫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杜广军同志的执法调研文章,全文如下。
乘客拿走他人遗留在出租车上的财物该行为如何定性?
观点碰撞
观点一 吴某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 吴某涉嫌构成侵占罪。
观点三 吴某涉嫌构成盗窃罪。
案情简介▲▲▲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车站,因为下车匆忙把自己装有1万元现金的手提包遗落在了出租车的后座上。张某下车不久,吴某就乘坐该出租车去城区某酒店。途中,吴某发现了落在后座的手提包。吴某通过与出租车司机聊天,得知刚刚有乘客乘坐过该车。此时,吴某确信落在后座的手提包是之前乘客遗落的,而不是出租车司机的。吴某到目的地后,顺手把手提包拿下了车。之后,张某发现手提包丢失,遂报警求助。公安机关通过调查找到吴某,吴某拒不承认拿走手提包的行为。
意见分歧▲▲▲
吴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办案人员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吴某事前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拾得手提包后,有损于张某而取得的利益,属民法调整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涉嫌构成侵占罪。吴某将张某落在出租车上的遗忘物手提包拿走,之后拒不承认,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涉嫌构成盗窃罪。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是财物的“双重失控说”,认为司机接替张某而变成财产合法占有人,吴某趁司机不备拿走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理评析▲▲▲
从执法实践来看,民警认定第一种意见的情形尚少,主要争议还是集中在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必须明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暴力的方式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之所以强调非暴力,主要是为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区分开来。特殊情况下,窃取完全可以是公然的,比如,冒充搬家公司员工大白天入室搬运财物,冒充货运公司员工公然到仓库“提货”,趁瘫痪在床的受害人无力制止时公然取得财物等。
侵占罪所指向的财物,事先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下,该占有和控制或来源于私法契约,如基于保管合同保管对方的财物;或来源于事实行为,如捡到他人的遗忘物。盗窃罪则不然,盗窃行为所指向的物,处于他人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中。因此,作案前财物由谁控制和占有,就成为区分两罪的关键。
在此,我们引入刑法意义上占有的概念。刑法中的占有,就是对物的实际管理与控制,不追问所有权。占有,还可细分为事实占有和观念占有。观念占有,是指虽然表面看来并没有人现实管理和控制,但依社会观念可以明确判断该物品处于他人的占有中,如深夜停在街头的摩托车,即使车主并未在场,也不能同意偷车贼误认为是他人遗忘物的辩解。
在本案中,失主的手包是不小心遗失的,是遗忘物。该手包是否在失主遗失后转移为车主占有?根据目前已成为刑法理论共识的“双重失控说”,当某种财物被遗忘在特定场所,该财物的占有转移给该特定场所管理人,行为人非经场所管理人同意从该特定场所取走该财物,涉嫌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因此,本案中遗失的手提包应该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张某而言,该手提包是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其他人在没有经过出租车司机同意的情况下拿走财物,侵犯了司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过,假如在公交车上某人拿乘客遗留在座椅上的钱包拒不归还,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因为公交车相对出租车来讲并非封闭空间,公交司机无法对该钱包进行占有和控制。反过来讲,如果是出租车司机拿走张某的手提包拒不归还,则涉嫌构成侵占罪。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