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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所:酒后逞强打人 寻衅滋事被拘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7日17时01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紫阳县公安局始终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投入专项斗争,建设平安紫阳。

近日,紫阳县公安局依法严肃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行政拘留1人,有效净化了辖区社会治安环境。

案件回顾:5月26日凌晨2时许,唐某因其堂弟唐某沁遭到紫阳某中学生李某、陈某等多人挑衅辱骂,酒后逞强,在唐某沁与陈某、王某等人在县城广场理论时,唐某突然上前,对陈某、王某等人实施殴打行为,后被民警依法带离现场。

违法行为人唐某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经公安机关调查,紫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唐某行政拘留10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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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的行为认定及处罚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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