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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所:无理取闹法不容 身陷囹圄悔不该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0日16时10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夫妻本是同林鸟”,举案齐眉更是全天下有情人的共同追求,夫妻间偶尔出现情感问题,应该理智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怀疑甚至伤害他人,一旦“越矩”,身陷囹圄后必将悔恨不已……

违法行为人侯某在处理与其丈夫张某的感情上不理智,不查找夫妻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仅凭自己的猜想,就认为自己丈夫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4月15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侯某在紫阳县某超市看到何某后,便上前质问何某,由此引发言语争执,公然辱骂何某数十分钟,对何某身体进行推挤,造成何某受伤。因辱骂、殴打他人,紫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侯某行政拘留10日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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