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陕西省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第四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
(一)作为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明;
(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三)凭证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四)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服务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受理、发放、管理等工作。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发放居住证。
第二章 受理和发放
第六条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人申请,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
(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第七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陕西省居住证》。
第八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现居住地址证明。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三年有效期居住证:
(一)持一年有效期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有固定住所或者稳定收入;
(三)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十一个月以上;
(四)在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 申领三年有效期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
(二)居住地址证明或者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陕西省居住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办理居住证材料,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当审核。
材料符合要求,不需入户调查的,应当场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需入户调查的,由警务室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核查。核查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填写《陕西省办理居住证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居住证申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居住证,并将制证信息发送至制证单位。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退回受理单位并说明原因。审核签发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居住证制作单位收到居住证制作信息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及时将居住证返回受理单位。
第十四条 居住证受理单位收到居住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可以采取上门办证、预约办证、上门送证等多种便民利民措施,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
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它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十六条 居住证主项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照片;居住证可擦写项信息包括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有效期至。
居住证植入的芯片存储信息包括主项信息、可擦写项信息、非主项信息以及持证人的历史信息。
第十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证人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延期。
第十八条 申请延期为一年有效期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明);
(三)现居住地址证明;
(四)有效的《陕西省居住证》。
第十九条 申请延期为三年有效期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明);
(三)现居住地址证明或者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陕西省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请延期为三年有效期居住证,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或者在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或者一年内三次以上变更住址的,应当延期为一年有效期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居住地址变更的,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对持居住证申报居住地址变更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同时变更居住证居住地址或者签发机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居住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明);
(三)现居住地址证明;
(四)有效的《陕西省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居住登记主项、非主项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及变更项目相关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明);
(三)有效的《陕西省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延期、居住地址变更、非主项信息变更,不更换居住证,只变更居住证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因遗失、损坏、主项信息变更而补(换)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居住证受理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居住证。补(换)领居住证,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因遗失、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申请办理居住证,且在一个月内未到指定地点领取的;
(四)持证人因刑事犯罪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居住证注销应当报签发机关审批。
居住证被注销后,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请居住证延期、居住地址变更、主项信息变更、非主项信息变更、补(换)领居住证等,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审核。
材料符合要求,不需入户调查的,应当当场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需入户调查的,由警务室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核查。核查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填写《陕西省办理居住证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延期、居住地址变更、主项信息变更、补(换)领居住证等的,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核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以及使用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流动人口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明),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同一居住地是指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居住地。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居住地址证明,是指居住房屋的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在单位、社区(村)或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就业证明,是指劳动就业合同、劳动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等。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陕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